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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及其认定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2001年8月,原告金土地公司设立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主产品麻虾酱,首先使用“海安麻虾酱”的名称将该主产品投放市场,同时在该主产品上标识“农门”(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2002年至2004年,该产品先后获得“南通名牌产品”、“江苏市场名优产品”、“2002年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等奖项和荣誉称号,并被南通市、海安县的质监部门评为“质量信得过产品”。

  自2003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安县支公司连续两年为该主产品承保产品责任险。自该产品面市以来,金土地公司通过多家新闻媒体对该产品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媒介发布各种形式的广告进行促销,并通过参加有关的产品展示会,展示、推介该产品。3年时间,共投入广告费11.5万余元。由于“农门”牌“海安麻虾酱”独特的口味、优良的质量,加上宣传促销力度大,该产品在海安城乡和南通地区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并销往上海、南京、泰州、盐城、镇江、杭州、大连等大中城市以及安徽、河北、新疆等地。

  被告乡村公司自2000年3月登记成立起,麻虾酱一直是其生产、销售的主产品。其在该产品上使用“李堡”注册商标,并在瓶贴及外包装上一直使用“麻虾酱”或“李堡麻虾酱”的名称。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新闻报道以及展示、推介等,也一直使用“麻虾酱”或“李堡麻虾酱”的名称。该产品在海安城乡、南通地区也有一定知名度,在南京、上海等地也有销售。

  2003年12月起,被告乡村公司开始在其销售的麻虾酱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海安麻虾酱”的名称。金土地公司发现后,认为乡村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4年4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乡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海安麻虾酱”是否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法官判决中极具现实意义的思考是:如何判断一个名称是否为某一具体商品所特有。

  一、知名商品之认定

  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不是经法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而是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个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知名商品反映了某一具体商品在特定市场上的一种知名度,这种知名度涉及特定市场的地域因素和人的因素。因此,知名商品的认定,难以制定出一个适合于各类商品是否知名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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