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及其认定(4)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从本案来看,乡村公司在其麻虾酱的外包装上突出了“海安麻虾酱”的文字标识,十分引人注目,而“李堡”注册商标以及乡村公司名称的标示却使用了很小的字体,很不显眼。按照一般购买者的注意能力,足以造成产源的混淆,即可能将其销售的仿冒产品误认为是金土地公司的知名商品。不仅如此,由于乡村公司成立在先,其生产、销售麻虾酱在先,该公司及其产品在相关市场上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海安麻虾酱”的名称,并予以突出的标示,也足以使一般购买者转而误认为“海安麻虾酱”系该公司的知名商品或者金土地公司与该公司存在某种关联,从而淡化金土地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导致“反向混淆”。
综上所述,乡村公司作为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明知“海安麻虾酱”系金土地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擅自在其生产的麻虾酱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海安麻虾酱”完全相同的名称标示,足以引起市场的混淆,其主观上具有排挤与损害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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