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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引大官司 商标同名被告一审判赔254万(2)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法院:原告的注册商标一经注册即具有显著性。两家公司在产品或宣传上突出“香港九牧王卫浴”或“九牧王”文字,而经销商的店招上突出九牧王信息,这种行为的后果已经导致商业信息的混淆和误认。因此3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庭审焦点二 千万索赔是否合适

    原告:根据被告兴达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其利润从2002年到2004年高达3505万元,这都是侵权所得,他暂时要求3被告赔偿1010万元是合理的。

    被告:而被告的经销商蔡某则认为,其与被告兴达公司、香港九牧王公司不构成连带或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兴达公司、香港九牧王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3505万元都是侵权所得。

     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兴达公司3年利润合计3505.5万元,但这些获利并非完全因侵权行为而致。因此法院决定按照总获利减去正常经常获利的方式计算配额,配额度计算之后为254.625万元。被告蔡某赔偿原告3万,原告为维权付出的合理费用,由3被告共同支付。

   
新华网-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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