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公布(2000)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知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佳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大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彦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华祥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大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德祥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大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国道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水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金岭,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石狮佳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祥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华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石狮德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祥公司)与被上诉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番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闽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中一番公司于1998年8月21日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的第1200997号“扭扭”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玉米花、谷物膨化食品等16种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8月21日至2008年8月20日。中一番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其生产“扭扭”产品的样品,但未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证据。佳祥公司于1995年起开始使用“扭扭”作为其生产的膨化食品的商品名称。1996年4月21日,佳祥公司取得了“扭扭乐”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中的糖果、面包和糕点。此后,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在其共同生产的膨化食品“扭扭系列食品大礼包”、“文博系列大礼包”的
外包装袋和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扭扭”作为商品名称或包装装潢,并均加注了注册商标⑧的标记。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各类“扭扭”膨化食品行销全国各地。1999年2月7日,中一番公司以佳祥公司、华祥公司、德祥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相关侵权包装袋、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对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给予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