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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蒲黄酒”案看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问(3)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二)地名商标的“弱保护性特征” 与合理使用

  被告在其生产的黄酒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白蒲”,以标明其产品的来源和品质。根据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在同一种酒类商品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应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本案中法院并不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因就在于原告所注册的是一个地名商标,其专用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地名商标即将地理名称直接登记注册为商标。区别于其它注册商标,地名的公共性决定了地名商标具有“弱保护性”的法律特征。由于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和证明商品来源的标志, 所以商标必须具有自己显著的特征,以防止混淆、欺骗或讹误。因而,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区别性或识别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其显著性的强弱不仅直接决定商标可否得以注册,而且还决定了商标权利范围的大小。一般而言,商标被注册即推定该商标具有显著性,但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意识到其所选择的注册标志,无论文字、图形、数字、颜色、三维标志或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应具有显著性的特点。相反,由于地名属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法律对此类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它商标,法律保护性相对较弱。商标权人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时,应预见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应当有过高的期望值,即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

  当然,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只限于合理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其法律涵义有三:一是使用主体范围的限制,即只限于该地名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二是使用方式的限制,如允许他人为表明产地来源将该地名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使用该地名。但禁止使用相同的地名作为其它商品的商标,否则有悖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本义。以“白蒲”商标为例,白蒲镇某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可以使用“正宗白蒲豆腐干” 但不得将豆腐干注册为“白蒲”牌,或将企业注册为“如皋白蒲某某公司”,这些均属合理使用,并不侵犯“白蒲”商标专用权;。三是不得违反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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