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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蒲黄酒”案看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问(4)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三)地名商标应区别于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又叫地理标志,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3节专门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协议使用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例如,法国白葡萄酒、西湖龙井茶、景德镇瓷器等。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实体权,无需履行任何程序而自生的一种自然权利,其代表着产品质量和生产者的信誉,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价值往往比有形财产更大。原产地名称所依附着的产品是驰名地方的特产,它们不仅表明产品的来源地,更让人联想到该产品所独有的品质、声誉或特性。商品须驰名地方特产、在原产地内外广大地域为公众所知晓是原产地名称构成要件之一 .本案中,“白蒲”系如皋市一古镇,当地生产的黄酒使用传统工艺酿制而成,生产历史较长,白蒲黄酒长期以来被公认为白蒲的特产。但白蒲黄酒只在如皋地区知名,如皋地区以外的人少有人知道这个产品。因此,原告生产的“白蒲”牌黄酒并不符合原产地名称的特征。

  本案中,原告没有认识到地名商标的特殊性,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被告,法院并未支持。但被告巨龙酒厂成立于2000年9月,从2001年5月才开始生产黄酒,是否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明“正宗”二字,值得考虑。原告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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