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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宝电器厂诉大石电器厂制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2)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SL-700-03豪华型双门消毒柜,并销毁制造该种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逾期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双倍计付罚息。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大石电器厂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违背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的规定和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原则,把单门消毒柜与双门消毒柜认定为近似产品,忽视两产品长宽高比例不同,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康宝电器厂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石电器厂生产的双乐牌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与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主视图上康宝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较,两者部位设计风格和形状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就整体外观设计而言,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两种消毒柜分为单、双门和长宽高比例有所不同,并不影响其整体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大石电器厂的产品已落入康宝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大石电器厂生产、销售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已构成对康宝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康宝电器厂经济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审理本案的难度在于侵权的判定,即认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要判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必须解决以下问题:(一)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原告康宝电器厂的消毒柜专利在图片中的具体表现为仰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开门状态图、俯视图。因为原告的专利不涉及图案与色彩的保护,故其专利保护范围应以表现在六幅图片中消毒柜的形状为准。(二)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如前所述,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是六幅图片所表现出的专利产品的形状,判定被控产品是否侵权就应当将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图片所表现的专利产品相对比。如果被控产品的外观与专利图片中所表现的形状相同或相近似,即构成侵权。一般认为,将被控产品与请求保护的专利图片相对比,应掌握以下的原则:1.按一般消费者的水平判断,而不是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眼光;2.以肉眼观察,间接对比的方式来判断;3.整体观察,综合分析判断。即不能仅仅着眼于局部的差别,不能将一个设计的整体外观分割开来,对产品的易见到部分作重点的对比判别。本案原告的专利图片中专利产品的外观形状特征为:消毒柜为长方体、圆边、圆角、上檐为包角条状、弧形转角、下檐为中间凸起的弧边条状,拉手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将被控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图片相对比,差别在于被控产品有两个门,因而长宽比例略有不同,但仍为长方体;被控产品设置有两个门,在外观上表现为消毒柜的正面在两门之间有一横槽。其他特征均相同。从整体上看,由于被控产品与专利图片的产品相比,都是长方体,又都采用了边角的圆形设计,两者的总体印象都是一种流畅、圆润的长方体消毒柜,因而是构成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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