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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皇富车料有限公司诉天津市鸿福自行车车料
www.110.com 2010-07-24 13:2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皇富车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横堤玉门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双来,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皇富车料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住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福阳街5-4-30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鸿福自行车车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连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刚,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寅桥,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梦根,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县福星五金加工厂业主。住天津市静海县台头镇建设村兴农胡同21号。

  委托代理人:张景树,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增俊,天津德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天津皇富车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鸿福自行车车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翟梦根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黄耀建、李砚芬、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皇富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洪义、曹双来,被上诉人鸿福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刚、王寅桥,被上诉人翟梦根委托代理人张景树、江增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31日,上诉人皇富公司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复合型自行车车把立管束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中国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7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03242936.3.皇富公司取得专利权后,认为翟梦根生产及鸿福公司使用自行车车把立管束头装置侵犯其专利权,于2004年11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鸿福公司、翟梦根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2、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3、在省市报纸上公开向皇富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复合型自行车车把立管束头装置,其特征在于:它由铝质立管束头、钢衬及钢质螺母复合构成与原立管束头形状相同的立管束头装置;在所述的立管束头内腔部位埋置有形状酷似立管束头外形的由中空管形主管体和开口圆柱形车把接头两部分组成的整体钢衬,所述的立管束头开口圆柱形车把接头的原螺孔位置固接有钢质螺母。根据权利要求书附图解释,立管束头内腔部位埋置有形状酷似立管束头外形的由中空管形主管体和开口圆柱形车把接头两部分组成的冲压件整体钢衬,钢衬上冲制有原立管束头螺孔位置的六角孔及过孔,外六角钢质螺母穿过六角孔装固在压铸成型的立管束头开口圆柱形车把接头的原螺孔位置上。又据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实施例解释:首先冲制钢衬;再将带圆台的外六角螺母紧压配合装置在钢衬的六角孔上;最后将钢衬放入立管束头铝压铸模型腔内,压铸完成后脱模即得复合型自行车车把立管束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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