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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诉牛自得在调离(5)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撤销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第93105556.3号专利无效宣告的决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评析」

  一、关于讼争专利权的归属

  牛自得在海水所工作期间,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了该所“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其在从海水所调至石油院的五个月时,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由石油院向专利局申请并获得了该项发明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调离人员在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专利发明,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原单位应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所以,石油院以其名义申请并持有该项专利权,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此专利权应归海水所持有。

  王宗玉作为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在牛自得从事“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研究过程中,曾参与了项目的组织和研究的配合及有关实验。但该项技术的构思与其无关。王宗玉所提出的使用振荡筛分离混合盐的方法是其对该项专利作出的实质性和创造性贡献,因审理中查明该方法属于盐化工行业中的公知技术,其又不能提出其它相应证据证明,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规定,王宗玉不应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二、牛自得的行为是违约,还是侵权

  一种意见认为,牛自得的行为是违约。理由是:牛自得调离海水所之前向海水所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对在海水所工作期间从事的“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研究所涉的有关技术、思路、数据和信息不使用。这是其向海水所允诺承担的义务,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法,故牛自得在调离后应以允诺承担的义务约束自己的行为。现其利用海水所的该科研成果,在石油院继续从事同一内容的研究有违其允诺,其作法就属违约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牛自得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其理由是:牛自得明知“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属于海水所较成熟的科研成果,而故意在调到石油院后继续从事该项目的研制,最终造成应由海水所享有的科研成果成为石油院持有的专利,这是对海水所应有权益的侵犯。一、二审法院采纳了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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