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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专利权初审决定作出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3)
www.110.com 2010-07-24 13:21



  选择恰当的角度和切入口,是审理好这类案件的关键。如果被告抗辩其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不一致,并经法院查明属实的,则处理起来比较方便。庭审重点把握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原告权利要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不同点。但若被告抗辩使用的系公知技术,则审理的中心是被告技术与公知技术的比较。被告技术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比较不应是这类案件审理的重点,也不是判决书写作的重点。经将被告使用的技术与被告提供及其原告认可的公开的证据逐项进行对比,尤其应对撤销决定书的事实与理由进行研究分析,法院得出被告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公知技术,从而判断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但是,这种审理的角度和思路不适用于被告未提起专利无效或申请撤销原告专利的侵权案件及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原告专利效力初步决定的侵权案件。对该类侵权案件的审理必须围绕被告技术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比较。根据当前的法院审理机制,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直接根据被告提出的证据对原告专利的效力作出认定。

  尽管该案系专利法修改过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形,今后类似该案情形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但是,专利无效程序的冗长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此,笔者认为,本文分析意见同样适用于新专利法规定的各种情况。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对被告在答辩期内宣告专利无效,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法院已经中止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初审决定后,法院什么情况下恢复审理及其从什么角度审理案件未作出规定。为此,建议最高法院能尽快作出规范化的规定,及时解决现行法律修改中的出现的新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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