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2)
www.110.com 2010-07-24 13:21
宣判后,配件厂不服,以本厂制造的产品不具备祁天德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错误等为理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祁天德辩称,配件厂在专利申请公告后,制造、销售的摩托车外弹簧皮带轮,其花键槽结构与专利技术的功能和效果相同,构成侵权,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祁天德的50型摩托车无级变速皮带轮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在于移动从动盘内的滑套和从动盘轮毂外径相配合,滑套内槽用滚销和从动盘轮毂上的孔相配合,从动盘的轮毂内径和锥套外径相配合。配件厂生产的花键轴外弹簧皮带轮,必要技术特征在于移动从动盘的轮毂和从动盘内的紧压件结合的滑套均开有六键槽,滑套和轮毂沿键槽配合插入,从动盘轮毂内径和锥套外径相配合。配件厂产品缺少专利产品的滚销、从动盘外轮毂上的孔及其结合的必要技术特征,两者结合方法上有明显区别。据此,配件厂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认定配件厂侵犯了祁天德专利权,判决配件厂赔偿损失不当。配件厂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1993年1月27日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驳回祁天德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判断一项技术或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依据是专利法规定的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一项专利由若干必要技术特征确定,而独立权利要求则从整体上反映该专利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构成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他人制造的产品,其结构、组合、功能、效果等特征与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者包括了请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就侵犯了专利产品的专利权。如果缺少或改变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就不再属于该专利所界定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法院在分析案涉非专利产品是否侵犯案涉专利产品专利权时,要从产品的形状、构造(零件、部件)及其结合等方面综合考虑,仔细分析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要求,分析被告产品有哪些主要技术特征,并将两者进行相对应的比较。如果两种产品主要技术特征不同,就不能构成侵权。本案原告祁天德的50型系列摩托车无级变速皮带轮实用新型专利,从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看,必要技术特征在于移动从动盘内的滑套和从动盘轮毂外径相配合,滑套内槽用滚销和从动盘轮毂上的孔相配合,从动盘的轮毂内径和锥套外径相配合。在这里,“滚销”和“孔”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滑套和轮毂就无法配合起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内容属从属技术特征。而配件厂生产的花键轴外弹簧皮带轮,必要技术特征在于移动从动盘的轮毂和从动盘内的紧压件结合的滑套均开有六键槽,滑套和轮毂沿键槽配合插入,从动盘轮毂内径和锥套外径相配合。专利产品是通过一个独立的零件“滚销”使滑套和轮毂相连接,而配件厂产品无需该零件,只需将滑套和轮毂沿键槽配合插入即可,缺少了专利产品中的滚销、从动盘轮毂上的孔及其结合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其它部件如皮带轮规格、弹簧、从动盘、滑套及制作材料等均为公知技术,他人可以无偿使用。被告产品设计原理、零件及结构均与原告专利产品不同,所以不能以功能相同,简单认为与专利要求保护的权项无实质区别而等同认定侵权。否则,保护的范围过大了。因为实用新型的发明度一般不高,技术都比较简单,保护范围也较少。据此,配件厂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认定两种产品技术无实质性区别,是错误的。二审法院细致分析和比较了两种产品的技术特征、结构及目前的公知技术,作出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祁天德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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