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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执行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5:03

  第四、关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审查和实体争议解决问题。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审查是根据表面证据进行的,这是由执行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执行法院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的审查,同样是程序审查。本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提供的车辆尽管存在权属争议,但在徐某将车辆移交法院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车不具备担保的条件,同时又出具了书面保证,执行法院为了执行案件,将车辆暂时封存,应当认为是尽了审查义务。

  同样是因为执行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行为会出现错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规定》在第8部分专门规定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由执行机构进行,由于执行机构不具有审判权,仍然只是进行程序审查,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到实体争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

  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更为稳妥。应当先驳回石甲的异议,继续封存车辆;同时通知登记的车主石乙主张权利。如果确属徐某侵权,或者徐某和石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石乙或徐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能对别克轿车采取强制拍卖或变卖措施,根据民事判决结果确定执行或解除查封措施。

 蒋萍 张怀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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