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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下如何增强我国文化(5)
www.110.com 2010-07-26 11:16


现在中国面临的不仅是西方文化的渗入,近年来,日本、韩国文化也大肆入侵。继上世纪90年,为年轻一代津津乐道的日剧、日本漫画之后,近两年,中国娱乐市场上又“哈韩”成风。一时之间,似乎举国上下都开始疯狂观看韩国电影电视、学习韩语,并且在服装、化妆上模仿韩国。从根源讲,日韩文化与中华文化有同根性,是中华文化的分支。日韩文化向我国的倒流,说明我国在文化产业的竞争力还不够,文化实力还不够。
再来看数字方面的资料。1997到2004年,中国服务贸易连续逆差,除旅游、信息和其他商业服务外,其它项目几乎均为逆差[8]。2005年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用收入600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6%,而支出为26亿1千万美元,同期增长比为38%;同时,广告、宣传出口收入为4亿8千万美元,上升38%;支出为3亿2千万美元,上涨2%;电影、音像产品出口4千万美元,增长111%;进口总值7千万美元,下降41%9。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力还很不够,缺乏核心专利技术,而视听产品等的竞争力虽然在增强,但考虑到我国市场上大量流通的盗版外国视听产品的存在,我国在此部门的输入量仍远大于输出量。

三、 如何既不违反我国在GATS下的承诺又增强我国文化实力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所知道的与文化相关的行业部门,都在GATS的框架之内。而鉴于文化产业对于国家意识形态的重大影响以及在GATS内更改承诺的困难,各国在做出相关承诺时都非常谨慎,什么时候承诺、承诺什么都异常关键。
在对我国在GATS下有关文化的承诺做出分析研究后, 本文认为,要既不违反我国所做承诺,又保护和增加我国文化实力,应该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 规制外资文化企业的设立和运营,同时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首先要认识到文化产业在意识形态和经济上的双重重要性。在制定投资政策时,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与文化部门等通力合作,对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文化投资的审批核查时,也要有文化部门的参与,以保证将其对中国文化产业和国民文化理念影响减少到最小。而对外资企业兼并、收购中国文化企业的,也最好制定一些条件或限制措施,并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投资方面的国际立法,提出有利东道国利益的建议。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文化企业制定规制措施,不仅要符合GATS的规定,也要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定。而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酝酿制定一整套多边投资协定,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其制定和谈判,以维护自身利益,不能等到发达国家已经拿出全部草案,才被迫坐到谈判桌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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