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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27)
www.110.com 2010-07-26 11:16


四、完善表决通过方式
上诉机构报告“反向一致”的表决通过方式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使报告的通过成为走过场,直接导致DSB表决制度设置的目的落空,表决制度形同虚设,从而无法对上诉机构工作的公正性及工作质量形成有效的监督。而且这种表决通过方式也不符合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司法程序的根本点之一是裁判权的独立性,它要求当事方不得干预裁判者的裁判活动,不得影响其裁判结果,根据DSU的规定,争端当事方以及第三方都被允许参加对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表决,这与司法表决的通行做法是相违背的,也有损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在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问题上,采用“反向一致”的表决方式,使得多数国家无法阻止少数甚至一个国家所支持的决定,从而使个别成员方控制DSB和滥用其决定权成为可能,比如在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美国诉欧盟进口与销售政策(DS27)案中,上诉机构要求欧盟改变其香蕉进口政策,以符合WTO协定。但其报告并未体现出WTO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别考虑的原则,也没有达成各方的利益平衡,其中实际上承担其不利影响的则是各非加太(ACP)国家,而作为本案共同投诉方的厄瓜多尔、危地马拉等中美洲国家表面上胜诉了,最大的获利者却是美国及其从事香蕉营销的跨国公司,如果完全按照报告执行将不利于争端的有效解决。但由于美国等少数国家的坚持, DSB在1997年9月还是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从而使争议解决所遇到的障碍从报告的通过阶段转移到执行阶段,实际执行时,一度陷入“死循环”(Endless Loop),即:原申请方对于被申请方的执行措施提出质疑——被申请方修改执行措施——原申请方再质疑——被申请方再修改……,如此循环往复。DSB史无前例地就同一案件三次作出裁决,而且直到现在都不能说该争端已经得到解决。香蕉案的处理助长了非司法化的倾向,也使人们对DSB的表决机制产生了疑虑。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使多数国家阻止少数甚至一个国家所支持的决定成为可能,笔者建议:将DSB现行的“反向一致”规则改成为 “减X反向一致”,即在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决定时,除争端当事方以及第三方外,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该报告或措施就算通过。也就是要将“回避机制”引入到报告的通过程序中,即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主要是争端当事方以及第三方不得参与表决,这样既有利于争端的有效解决,即DSU第3条第7 款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目的在于寻求对争议的积极解决”,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符合司法表决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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