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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与主权让渡(4)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其次,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超国家性得到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保证。《马约》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要求各成员国最迟到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成立之日,必须使本国立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与本条约不冲突。从实践中看,各成员国也已在本国国内法律体系中实现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超国家性和权威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欧洲中央银行的超国家性地位得到了可靠的司法保障。《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可就其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对欧洲议会、委员会或理事会违背条约而未采取行动向欧洲法院提起申诉和诉讼。同时,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欧洲法院还拥有对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解释权以及对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的管辖权。故而,如果欧洲中央银行认为成员国中央银行未履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它就可将此事提交欧洲法院进行裁决。

  总之,与传统的中央银行相比,“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明显的超国家性”, (15)它超然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其他机构之外,是成员国金融货币主权让渡的必然结果。

  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的货币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属性和法律的性质,其法律效力由于国家的独立人格而具有绝对的权威”,(16)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货币领域的体现。然而,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欧元的正式启动对这一传统观念既提出了挑战,也进行了事实上的创新: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是一个货币统一、货币主权让渡和超国家组织管理行为的集合体,它无法用既有的国际法理论加以解释。一方面,《马约》将成员国政府间合作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移转给欧盟,欧洲中央银行以不可变更的汇率建立单一货币体系,部长理事会行使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强制权力;(17)另一方面,成员国自愿让渡货币主权给超国家性组织来统一安排运用,而超国家性组织的管理机构也才充分吸纳这一让渡出的货币主权,使自己在金融货币领域成为对成员国有实际约束力的组织,以区别于一般的国际经济组织。与此同时,虽然难以在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找到法律依据,但欧共体以及后来的欧盟都积极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18)来督促各成员国尽快让渡货币主权以促成单一货币体系的形成,这也就给这一新的国际法实践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能够与传统国际法理论衔接与过渡,欧洲货币一体化在实践中实施了缓冲性的“辅助性原则”,以对那些固守国家主权绝对性原则的成员国起到心理缓冲作用。这些都是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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