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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兴华: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2)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对于反倾销法的国际规则而言,纳入更多的促进竞争的条款,限制和防止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法来保护本国工业的途径也是现实可行的。在乌拉圭回合之前,GATT反倾销守则的许多规则和措施备受批评,因为它们存在明显的漏洞,极易导致反竞争的效果。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的反倾销守则(即WTO反倾销守则)与以往的守则相比,发生了不少重大的变化,其意图或至少部分意图是为了使反倾销法更能够与竞争原则一致以促进竞争。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限制有关国家主管当局的酌情裁量权,增加在执法各环节上的透明度,以防止因滥用酌情裁量权而产生的偏袒一方的执法不公。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国际贸易界对东京回合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各国主管当局滥用其酌情裁量权上。程序规则上的缺陷往往使得无充分理由的反倾销申请得到确认和执行,而这些申请的真实目的是迫使出口商提高价格,削弱进口国的市场竞争。因此,为加强反倾销诉讼提起标准,保证理由充分的反倾销申请得到调查并使调查能够客观而公正地进行,WTO新守则制定了大量的新的程序性规则,具体包括:

  第一、申请调查的人员资质。对于哪些人有资格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1979年反倾销守则规定地比较笼统,使申请的代表性问题不够明确;WTO的新守则对此规定了具体标准。该守则第5.4款规定,若未经调查当局对申请书是否有“足够支持或反对”的问题做出判断认定,就不得发起调查。凡申请受到其合计产量占该相同产品国内行业总产量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人的支持,当局才可认定为符合“由或者代表国内行业”提出申请的标准。这表明,未表态支持者不列入50%之内。另一方面,凡对该申请明确表示者,其产量低于该行业总产量的25%时,则绝对不准发起调查。而按照对该款的注释⒁,“各成员方认识到,在有些成员方境内,相同产品国内生产人的雇员或者雇员代表可以或支持进行调查”。这样,就解决了申请书的代表问题,同时也具体划定了调查当局的职责范围。

  第二、现有最佳资料原则。现有最佳资料原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是指,当反倾销主管当局调查出口公司状况、倾销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和数量、相似产品的成本和费用时,如果出口商答复不完整、不全面或出口商不允许、不配合主管当局的调查工作,主管当局可以依据其所获得的最好资料做出裁决。该原则有可能导致不利于出口商的裁决结果,对于该问题,WTO新守则基本沿用了1979年守则的内容,但其在附录中列出了一系列条件,规定什么情况下采用此原则,从而限制了主管当局滥用此原则拒绝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做法。

  第三、微量原则。WTO第5.8款规定:“遇有当局认定,倾销差额属微量者,或者倾销的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数量或其损伤情况可略而不计者,调查应立即停止。凡倾销差额占以出口价格百分比计,不到2%者,则视为微量。凡从某个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数额,占进口国相同产品的进口额不到3%者,通常也认做可略而不计”,但是,几个占不到3%的国家其合计进口量占7%以上者不在此限。此外,微量原则还表现在要求当局认定征税时,应采取只要能弥补所受损伤即可的方式,或用低于倾销差额的标准来厘定临时税额或价格承诺额的办法。

  第四、公共利益条款。由于反倾销法对国内工业的保护往往是以消费者利益和经济整体为代价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把国内工业的受损情况作为考虑重心,还应考虑其他相关方的利益。WTO在第6条“证据”的第12款中规定,“当局应给予受调查产品生产行业的用户,以及该产品一般有零售时则消费者组织的代表,以提供有关倾销、损伤及因果关系调查方面资料的机会。”尽管该条款只给予有关方提供资料的机会,但与以往的守则相比,总算迈出了第一步,标志着一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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