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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兴华: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3)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第五、时间限制与日落条款。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是指,一项反倾销措施,无论是价格承担还是征收固定反倾销税,若以后没有任何的修改或新的复审决定,则届满5年后自动失效。[32]订立日落条款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因为大多数反倾销措施在实行三、五年之后,由于时过境迁,市场条件的变化不再需要了。日落条款主要在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国内反倾销法中有规定,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没有关于反倾销税适用期限的规定,只是在其第9条中规定:反倾销税只要在必要范围内起着阻止正在造成损害的倾销,就应该保持继续有效。WTO新守则加入了日落条款,在某种程度上缩短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期间。另外,WTO新守则还对反倾销的各环节制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如问卷调查限定30日内作回答,若实在有困难可适当延长;临时措施必须在开始调查60天以后才能采取等等。

  2.收紧结构价值的计算规则。反倾销法规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如果不能采用出口国市场价格和第三国可比价格,则采用按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其他费用及合理数额的利润得出的结构价值。过去一直有人批评西方国家在适用其国内反倾销法时采用偏高的成本、费用和利润额,人为地抬高比较“基线”,以便更容易地证明倾销的存在,得出更大的倾销幅度。WTO新守则制定了相关条款以“管住”结构价值的计算。第2条规定:“管理、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的数额,要根据受调查的出口人或生产人对相同产品在生产中和正常贸易过程中销售的实际数据。凡该数据无法根据此类数据确定者,该数据应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i)该出口人或生产人在同一大类产品原产地国国内市场生产与销售所花费与获得的实际数额;(ii)其他受调查的出口人或生产人在相同产品原产地国内市场生产与销售所花费与获得的实际数额的加权平均数;(iii)任何其他合理方法。可见,该条要求采取”实际数额“是对某些国家人为抬高比较基线的否定,具有积极意义。再者,为防止计算结构成本时会出现的对各种花费的不合理分摊,尤其是对高科技含量产品中高额研试费用的估算和分摊,WTO反倾销守则也进行了专门规定。此外,WTO新守则还规定对以结构价值确定正常价值(以成本为基础)的使用方法只能位于以出口国国内价格和第三国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以价格为基础)的使用方法之后,除非以价格为基础的计算方法不可靠,否则,不能使用以成本为基础的计算方法。

  3.价格比较问题。在反倾销实践中,某些国家坚持将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相比较的方法,许多人批评这种比较方法不公平地夸大了倾销,进而夸大了倾销幅度,多征了反倾销税。而1979年守则只规定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应进行公平比较,没有规定具体的比较方法,也就无法限制某些国家适用其有扩大倾销幅度倾向的计算方法。因此WTO新守则在这方面做了重要的改进,它在第二条中规定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应采用“加权平均值对加权平均值”或“单个对单个”的比较方法,即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或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与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之间进行比较,由此来确定倾销幅度。但是美国和欧盟通过对该条加入一项例外来削弱其影响,即:如果当局发现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和时间之间的差别很大,并且当事人能够解释为什么应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单个对单个方法进行比较不能使这种巨大差别的考虑得到适当,则可以将加权平均的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口商可能会在同一国家的某一地区低价销售,在其他地方维持高价,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口价格时,会得出不构成倾销的结论。[33]这时,可采用每一出口价格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的方法。可见,在WTO的新守则中,虽然为“单个对平均”的比较方法留下了空间,但能够使用的机会已大大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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