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国际货物销售中对知识产权的担保(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3、权利公布的情况、方式、

  多数国家都对专利和商标进行登记,以使得公众了解到存在的无形权利。当第三人的权利被公开时,卖方的这种调查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即使卖方可以依赖于买方所提供的信息,他们也无法逃避这个义务。因此: 织梦好,好织梦

  S 应该检查NIKE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语言不同与此无关,

  他可以委托一个专业人员(熟悉这方面的商业人士或律师)

  来替他履行这种职责。

  所有的卖方都应该承担相同的职责吗?当然不是:如果卖方是相关国际贸易领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不管是哪个特定国家。相反,如果卖方只是小型对外贸易商,就不能指望他与前者承担相同的责任。而且,特定的国家对卖方的这种义务也有很大影响:在与卖方所在国相邻的国家,这种调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离卖方所在国很遥远的国家要高。当然,“因特网时代”的到来大大方便了卖方进行的这种调查。特定国家离卖方所在地的远近或许不会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为止,因特网在全球还没普及到足以消除这种地理位置的差别的地步。

  如果S是熟悉中国市场的专业出口商,他必须无条件的调查SNIKE商标是否在中国受到保护并取得准确的信息。如果S只是一个小型出口商,我们至多只能要求他在所在国(瑞典)委托律师或同SNIKE 商标驻当地的代表联系。如果他履行了调查义务,他就可能没有意识到该商标在特地国家侵犯了第三人权利。但是,他必须将调查结果通知B 。

  4、知识产权没有被公布的情形

  实际上,认定卖方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已在约定国(contemplated country)被公布的情况下,卖方有调查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他应对此负责。如果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被公布,卖方无此种义务(即使他进行调查,也发现不了什么),因而不承担责任。

  dedecms.com

  5、告知买方的义务

  不论卖方的规模大小、是哪一个特定国家,卖方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他的调查结果。如果第三人的权利是在合同签定后才产生而卖方又知道这一事实呢?根据公约的文本规定,乍看上去卖方此时不负责任。然而,由于双方互负合理行为的义务,卖方的信息有助于买方改变处置货物,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

  四、对货物转售或使用国的担保

  (一)"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连接词“或”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转售”、“以其他方式使用”在含义上应该理解成“累积性的”。考虑到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转售又约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排他性的是毫无意义的。有人或许会问:如果提到了几个国家,那卖方的义务不就增大了吗?但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货物的转出口的条款,这就限制了卖方的责任。因此,当事人双方就转售国和使用国做出预见并做出排除是完全可能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