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期“的含义。
这个词语是模糊不清的,对它的理解众说纷纭。首先,“预期”不必是书面的,虽然书面的文件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有助于举证。其次,“预期”意味着双方之间达成了合意,而不是单方的理解。 再次,如果情况足以表明买卖双方通过肯定型的行动默示的考虑到了一个国家,则也视为“预期”。如果买卖双方以前有过多次交易,足以明确显示出买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没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对此做出预见。当然,如果情况有变,买方应将这种变化告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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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约中使用了“State”(单数形式),是否意味着卖方的担保责任只限于一个国家?
从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考虑,双方当然可以就几个国家作为可能的销售国作出约定,公约不应对此有所限制。此外,如果约定国是联邦国家(如美国)或多法域国家,其内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有所差异,这时也应允许当事人就该国内更小的领域作出界定,如约定美国纽约等。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任何特定国,则买方营业地视为卖方担保的国家。如果买方有多个营业所,根据公约第10条的原则确定。(相关分析见拙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和总则部分探析》,//www.law-lib.com/lw/)
(四)、对转运途中经过的国家的担保
公约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内立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对途经该国的运输货物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过程或对货物的包装是在运输途中进行的,而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
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谁发起了这些行为。如果是买方指示卖方或买方自己由于使用货物造成侵权,则由买方负责,否则相反。
五、卖方担保责任的排除
1、买方知道
一个德国销售商S向瑞士买方B 出售了一批杂货,包装上印有橘红色的大M。双方都不知道这可能与瑞士一家著名的大杂货店M产生混淆。交货后, M对B提起诉讼要求赔偿。S应该负责吗? copyright dedecms
公约第42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
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卖方不再承担责任。结合第42条第
1款就会得出一个矛盾的解释。如果发生争议,卖方可以首
先辩解说他在订约时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买方
可能会说专利已经公布、商标已经注册,卖方不可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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