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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与WTO(4)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造成目前CRTA审议困难的现实问题很多,如RTA协议内容越来越复杂,涉及面广;多边审议中作出明确决定存在政治上的困难;现有RTA规则有不同的解释;有关成员提供的信息不充分等。但关键问题是成员之间对RTA规则的解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21]

  (二)实体问题—现有RTA规则需要澄清

  长期以来,由于现有RTA规则,特别是GATT第24条,存在不同解释,这些规则不被认为构成行之有效的约束。成员间关于如何解释规则的辩论从GATT至WTO从未停止。

  1、 关于GATT第24条的解释

  GATT第24条存在不同解释,主要因为其中一些重要概念和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澄清,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绝大多数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rade)的定义

  第24条第8款中没有“绝大多数贸易”的定义,尽管有1994年谅解前言第4段的阐述,[22]成员仍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是“定量方法”(quantitative),要求定义一个统计标准,如成员之间贸易量的一定比例。另一种观点是“定性标准”(qualitative),要求至少无一主要部门被排除在外。由于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多边审议中成员往往各执一词。

  (2)其它限制贸易法规(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of commerce)的范围

  第24条第8款括号中列出了应取消的限制性贸易法规的例外,[23]这一列举是否穷尽了所有允许的例外?由于GATT第6条(反倾销和反补贴)和第19条(保障措施)都未列入其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否是允许的例外?RTA成员在实施反倾销、保障措施时,是否可以排除对其RTA伙伴的适用,这是WTO成员长期争执的一个问题。在韩国诉美国钢管(line pipe)保障措施案中,韩国认为美国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对北美自由贸易区伙伴的适用,违反了保障措施应非歧视实施的要求。上诉机构在裁决中,根据司法经济原则,在认定美国的一些作法违反规则后,认为“关于GATT第24条是否允许违背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2款,排除对自由贸易区成员进口的适用,没有必要作出裁决。”[24]

  (3)第4款是否包含第5-8款以外的要求?

  支持这一观点的成员认为,RTA扩大国际贸易的作用不是自动的,第4款包括一个创造贸易或转移贸易的测试。另一些成员认为第4款仅是介绍性语言,说明成员背离最惠国待遇时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土耳其纺织品案上诉机构裁定第4款没有规定额外的义务。[25]

  (4)第5款中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规定的不同纪律

  第5款规定了对第三方进入RTA成员市场情况的评估,其中A项为关税同盟的规定,B项为自由贸易区的规定。

  1994年的谅解将A项关税同盟中的适用的关税规定为“实施关税”(applied rates of duty)。而成员对B项自由贸易区中适用的关税是指“约束关税”(bound rates of duty)还是“实施关税”意见不一。此外,似乎自由贸易区中“其它贸易法规”的范围比关税同盟中的“其它贸易法规”的范围要广。因此,一些成员认为原产地规则应包括在B项对自由贸易区的规定中。由于B项关系自由贸易区的规定中没有“总体上”一词,有些成员认为在形成自由贸易区时不得提高任何最惠国关税或其它贸易法规,造成比对关税同盟的要求更严格。

  2、RTA规则与WTO其它规则之间的关系—第24条与其它货物贸易规则的关系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员曾试图澄清1947年起草的第24条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其它贸易法规”的澄清。但谈判未达成一致。因此,GATT第24条与其它非关税措施的关系仍未有定论。成员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一些成员认为24条只允许成员背离GA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另一些成员认为24条允许成员背离所有GATT条款,不限于第一条。土耳其纺织品案中,专家组曾裁定成员只能背离GATT第一条。[26]但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定,认为以GATT第24条为理由抗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抗辩方必须证明形成的关税同盟满足24第8款(a)项和第24条第5款(a)项的条件,二是证明如果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能形成关税同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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