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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安排与WTO(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RTA协议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与第24条中“其它贸易法规”的关系,以及与原产地规则协定附件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的关系。一些成员认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因不影响对第三方的贸易而不属于“其它贸易法规”。另一些成员则认为“其它贸易法规”应包括除关税外的所有措施,需要评估RTA中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否对第三方贸易有限制性影响。

  (三)争端解决

  根据1994年关于解释GATT第24条的解释,WTO成员可就实施关于GATT第24条中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但这是否意味着可以由争端解决机构成立的专家组审查某一RTA协议是否符合WTO规则呢?

  在GATT期间,专家组的态度很明确,认为争端解决机制不应对RTA协议进行审议,对RTA协议的整体审议应按照GATT第24条的程序进行,而争端解决机制只审查某一具体贸易措施是否合法。[28]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专家组称“争端解决专家组可否评估RTA协议是否符合WTO规则是可争论(arguable)的一个问题。”而上诉机构在裁决中回避了这一问题,认为本案中只需审查是否允许土耳其实施数量限制。[29]因此,争端解决机制可否全面审议一个RTA是否符合WTO规则仍无定论。

  四、WTO新一轮谈判对RA规则的发展

  多哈部长宣言第29段授权进行谈判,以澄清和改进现有的适用于RTA的WTO纪律和程序,谈判并应考虑发展问题。

  关于谈判的议题,成员普遍对通报的透明度和RTA审议表示关注,希望谈判能澄清关于通报时间和内容等规则,改进对RTA的审议,明确审议报告的法律地位。关于实体规则,主要集中于GATT第24条中重要概念的澄清。一是明确“绝大多数贸易”的标准,确保RTA成员间的优惠安排适用于广泛的产品领域。二是明确RTA成员间可维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RTA成员间是否可适用WTO贸易救济措施。此外,发达成员还提出明确发展中成员根据授权条款签订的RTA与GATT第24条纪律的关系,明确对授权条款下RTA的审议等。

  「注释」

  [1] “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东南亚国家联盟”等都是以地域为标志的。

  [2] 美国与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就不是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另外,亚太经合组织虽然提到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但参加者之间相距之遥远,已经很难说是地理上相连了。

  [3] 世界贸易组织是典型的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以至于成了“多边贸易体制”(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的代名词。

  [4] Jeffrey A. Frankel, Regional Trading Blocs in the World Economic System,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Washington, DC, 1997. 第1页。

  [5] John H. Jackson,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95. 第464页。

  [6] Yoshi Kodama, Asia Pacific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the GATT/WTO Regim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第12页。

  [7] 同上。

  [8] Jeffrey A. Frankel前引书,第4页。

  [9] Jeffrey A. Frankel前引书,第12-17页。

  [10] Yoshi Kodama前引书,第21-23页。

  [11] Jeffrey A. Frankel前引书,第4-11页。

  [12] Jeffrey A. Frankel前引书,第77-113页。

  [13] Jeffrey A. Frankel前引书,第207-225页。《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序言认为,经济体之间更加紧密的一体化可能会对世界贸易的扩大作出贡献。

  [14] 联合国鼓励使用地区安排解决地区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第52条),但联合国在管理地区安排方面的作用,不属于本文讨论的问题。另外,谈GATT/WTO对RTA的管理,前提是RTA的成员同时是GATT/WTO的成员;对于非GATT/WTO成员,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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