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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关于精神损伤的评估(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2.什么类型的信息是中肯的。精神损伤评估如同作案时精神状态评估一样,是充满困难的回顾性调查,而且在某些方面更加困难。不仅要回顾索赔者的心理功能(以便确定过去事件引起损伤的程度),而且还要进行前瞻性调查。在劳工赔偿案件中,要求评估精神损伤对索赔者将来挣钱能力的影响。要收集完整的个人史资料,重点不仅要收集与损伤有关的资料,而且还要收集以前的资料,以便客观地理解已经发生的损伤原因。由于存在索赔者对精神损伤的易感性或者以前可能存在精神障碍等问题,鉴定人必须收集临床病史,没有达到临床干预阶段的行为或情绪障碍,可能说明索赔者情况的社交史。如果评估劳工赔偿案件,鉴定人还必须获得有关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其它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必要时心理测验和神经系统检查也应进行。

  3.精神损伤是否存在。法律要求精神损伤有一些客观标记,才能使赔偿发生。鉴定人应该寻求精神损伤是否存在的几种典型“情况”。“创伤性神经症”(Traumatic Neurosis)是精神损伤赔偿案中最常使用的一个术语,它还有许多其它的名字,但没有明确的定义。尽管有许多关于精神损伤是否继发于创伤的疑问,但是也有许多研究报告确认这种现象。PTSD也是精神损伤索赔的证据,不过PTSD定义似乎更严格,使这一慢性刺激引起的精神损伤难以索赔。另外,鉴定人在进行精神损伤评估时,要排除装病。

  4.精神损伤与法律相关事件的联系。只有精神损伤的事实,并不能导致赔偿责任,还需说明是被告人引起的精神损伤。鉴定人首先要熟悉有关生活事件与心理适应之间关系的文献。许多研究已经证实生活变化与精神障碍之间呈正相关。生活事件量表用来评价生活变化的影响是很有帮助的。如果有事故前和事故后的心理测验资料,对评估更有帮助。创伤与精神损伤的关系可有以下几种情况:(1)创伤(或者事件或者事故)是精神损伤的唯一原因。在创伤前被鉴定人没有明显的或者潜在的精神障碍。鉴定人最好的意见是,如果没有创伤,精神损伤将不会发生。这些标准只适合头外伤案件。(2)创伤是主要的促发因素。例如,在头外伤案件中,情绪障碍以潜在或可能的形式出现,有理由认为如果没有事故,症状将不会在这时出现。(3)创伤是加重因素。在有些案件中,情绪障碍在创伤之前就已显现,但是其严重状态的原因受外伤的影响较大。(4)创伤是不重要的因素。在这类案件中,创伤前情绪障碍已充分显现,所称促发事件的心理作用只对加剧现存症状有一点影响。(5)创伤与情绪障碍无关。鉴定人也可采用其它分析方式。重要之点是由事实发现者(陪审团)决定这类已经发生的“近因”(Proximate Cause)。

  5.精神损伤对索赔者的影响。如果精神损伤是由侵权者的行为或者工作条件所致,必须检查损伤的程度,并决定它是否“严重”,这也是鉴定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精神损伤严重程度的评定是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美国医学会于1971年制订出第一版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1989年已出第三版,现有36个州使用这个标准。该标准把精神损伤程度分为5级,以功能状态进行评定,而不再强调诊断,并取消了损伤百分比[11]。

  6.评估报告。作为专家证言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前言,资料来源,家族史,从出生到事件发生时的个人史、婚姻史、疾病史,详细说明事件对病人的影响,直接后果(说明事件一月后病人的生活和健康情况,包括冲动行为、自杀行为、物质滥用以及人际关系的恶化),继事件之后到检查时的进展,详细的精神状况检查,最后鉴定意见(应包括全面的精神病学诊断、严重性、预后以及与事件的关系,还应述及精神疾病与躯体疾病的关系,例如焦虑引起过度吸烟,进而导致躯体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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