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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若干问题之探讨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事实。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1](P.45)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至于其含义,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2](。P.9)全球化进程滥觞于近代工业资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它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3](P.10)

  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反映这一事实,适应客观需要,进而在促进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4](P.140)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注意。

  全球化是一个历史潮流,任何国家不可能避免。我们应当顺应这个潮流,驾御这个潮流。在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也应如此。因为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不可能离开全球化的总体背景。这一点既是由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在近二十年来更多地参与和融入了国际化的进程,更多地承担起了国际性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况下,中国国际私法的驱动和制约因素与西方日益接近。全球化浪潮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 .[5](P.68)故面对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分子,我国国际私法也应融入这一大趋势中。而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已落显滞后,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利和责任。”在目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进行中国国际私法之立法也是实际发展之需要,而且也有法律依据。但在进行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之时,有些具体问题尚待解决,譬如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形式、取向、范围、理念等。本文仅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希望能对未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活动能够有所裨益。

  一、 全球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形式:分散化?法典化?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集中的漫长发展过程。从十八世纪中期到十九世纪,为适应萌芽时期的全球化以及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西欧一些国家在民法典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一些国际私法规范,而影响最大的当属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自此之后,国际私法才真正取得了“国际”的意义,国际私法由学说进入到制定法阶段。[6] (P.61)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伴随着垄断资本的对外扩张以及全球化进程的要求,德、日等国出现了国际私法单行法规。二战后,全球化进程进入迅速发展时期,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民法典或其他专门法中规定了国际私法规范,另一方面,各国国际私法逐步向法典化方向迈进,完整的国际私法法典代表了国际私法立法的新趋势。而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形势进一步缓和,全球化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趋势。这促使国际民商事交往进一

  步频繁,从而带来了新的更为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国际私法立法上进行改革。[7] (P.33)这其中既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有社会主义法系或前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双重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如德、澳、越、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它表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以及由之而引起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是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础,也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渊源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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