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 政治方式 国际仲裁 国际法院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所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的直接引伸。(2)

  应当指出,《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重要地位,宪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它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二、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成立以来,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现实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

  我国政府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主要的基本原则。在我们今天这个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国际社会中,各国只有和睦相处,和平友好,才能求得共同的发展和繁荣。斡旋、调停、调解、谈判是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从原则上讲,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国际争端的解决既是和平的,又是合理的。从程序上讲,利用联合国内的斡旋、调停或调解委员会,应有利于加强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的配合协调,注意它们根据宪章所肩负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分工及平衡。(3)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