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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5)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国际私法是以国际关系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拥有独特调整方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如同宪法、民法、经济法等构成国内法体系一样,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则构成国际法体系。如果将法学学科体系划分为国内法学体系和国际法学体系的话,那么,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私法学就是国际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既然宪法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学科中的独立的二级学科,那么,国际私法学与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也都应当是法学学科中独立的二级学科。因此,若将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者硬性捆绑,并由此建立一个所谓的“国际法学”,然后将该“国际法学”作为一个与国内法学中的宪法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等相并列的二级学科,且以此否认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在法学学科中二级学科的地位,显然是违背科学规律的。

  注释:

  [1] 从国际私法的历史看,主要名称有: 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冲突法(Conflict of Law),除上述几个较为普遍使用的名称外,还有“法律选择法”、“民法施行法”、“法例”、“外国法之适用”、“涉外私法”、“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等,国际私法理论上争议之激烈,由此可见一斑。

  [2] 参见陈顾远著:《国际私法总论》(上),会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1月第四版,第49~113页。

  [3] 80年代初,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范围以及国际私法学的体系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讨论。之后,许多学者根据他们对国际私法的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分别形成了具有相应特色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现在,学者们在这些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也正因为这样,2000年国际私法学会的年会讨论的议题之一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参见《中国国际私法2000年年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第122-124页。

  [4]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第8页。

  [5]  参见马丁·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月第一版,第22页。

  [6]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228页。

  [7]  See Cheshire &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 London, 1992, 12th ed., pp.7-8.

  [8]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22页。

  [9]  参见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第一版,第33页。

  [10] 参见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18页。

  [11] 参见钱骅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2页。

  [12] 参见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6页。

  [13]参见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5页。

  [14] 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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