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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冲绳海槽同样也是构成不适用中间线的另一个重要相关情况。国际判例法承认,如果划界区域在地质或地貌上存在一种足以割断有关国家间海床和底土本质地质连续性的、显著的、持久的断裂或间断构造(如海槽、海沟或凹陷),以至于将划界区域分为构成属于两个国家的两个不同大陆架,或两个不同自然延伸的界限时,那么划界就必须遵循此断裂所显示出的界线。[35]冲绳海槽就具有这种性质。与判例中没有赋予划界效力的那些不显著的、微小的地质地貌构造相比,冲绳海槽尤为显著。它形似新月,向东南凸出,南北长约1200公里,宽约140-200公里,面积约22万平方公里;槽底长约840公里,宽约36-120公里;北浅(700米)南深(大于1000米),最深处2719米。[36]戈尔迪明言道,冲绳海槽不同于挪威海槽,“北海海床地质上的整体性把挪威海槽和分割日本诸岛与东中国海下面的大陆架的冲绳海槽区别开来”。[37]冲绳海槽与帝汶海槽相似。 [38] 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有关协定承认帝汶海槽的重要作用。在1972年大陆架划界协定中,两国的边界线划在距离中间线更靠近帝汶海槽中轴线的地方,澳大利亚获得争端区域面积的80%.1989年《帝汶缺口条约》设立的合作区位于海槽中轴线以北与印度尼西亚200海里主张以南的海域。[39]即使在日韩共同开发协定中,冲绳海槽也被日本接受为一个相关因素,因为共同开发区完全在中间线的日本一侧,更靠近日本海岸。因此,冲绳海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严格限制中间线的一个公平考虑因素。格林菲尔德表示:“琉球群岛下面和周围区域的地质,尤其显著的是非常重要的冲绳海槽,使日本要求平分中国海大陆架的资格受到质疑”。[40]朴春浩也指出:“日本关于不考虑冲绳海槽,应用中间线原则,从而产生日本对东海较大范围的海底区域的主权的法律依据,看来是令人怀疑的”。[4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的中间线主张还是将钓鱼岛作为一个基点,这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是背离的。《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是洋中小岛,长期无人居住,缺乏维持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在国家实践与司法判例上,无人居住的洋中小岛在划界中通常被忽视。加之,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为中日两国所争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权有争议的岛屿不影响划界。因此,钓鱼岛的主权无论最终归属如何,除拥有一定范围的领海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是普遍一致的理论观点。李韦清认为:“钓鱼岛群岛的领有权给主权国带来的只不过是12海里领海”。[42]诺德霍尔特指出:“不论钓鱼岛获得何种领土地位,它对决定东中国海大陆架边界线的影响如果不是没有的话,也将是很小的”。 [43] 格林菲尔德也认为,钓鱼岛(即使日本有主权)完全位于琉球群岛一般走向线以外,因此不能用作中国与日本间大陆架划界的基线的任何部分。[44]日本学者同样倾向于不应赋予钓鱼岛划界效力。如中内清文说:“尖阁群岛并不真正适合于人类居住。看来很清楚的一点是,这些岛屿只是对于其周围的可能是巨大的石油储藏而言才是有价值的……把尖阁群岛用作划定大陆架界线的基点,从而产生出对石油储藏和各自的经济利益份额的权利,那似乎并不是公平的或者衡平的。” [45]

  (三)结论

  上述分析充分说明,东海“中间线”纯属子虚乌有,完全是日本的一厢情愿;中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固有的主权权利:“中间线”以东至冲绳海槽的权益归属不容否认。“春晓”油气田位于“中间线”以西约5公里的中国一侧,开发该油气田是中国行使自己的主权权利,根本不存在所谓侵犯日本海洋权益的问题。该油气田不可能有跨界的情况,因为界线并不存在,所以中方开发这个油气田将不可避免地“吸”走日方一侧资源的说法系强词夺理。即使油气田跨越“中间线”,越过的那部分储藏也并非日本所有。就如上面提到的,“中间线”以东是争议海域,而且中国的权利基础优越于日本的权利基础。因此,在双方没有就争端海域作出某种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拒绝提供有关油气开发资料和数据合法合理,继续在没有争议的本国近海进行建造油气开采设施和铺设管道等作业活动更无可指责。相反,日本在争议海域的单方面资源调查甚或勘探活动不为国际法所允许,以此要挟中国满足其无理要求或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的活动更是背离了和平解决争端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在双方都主张权利的区域,日方未经对方同意的单方面行为侵犯了中方的权利。这种损害对方权利的单方面行为普遍受到禁止。国际法院在爱琴海大陆架案中指出,在单方面开发将对有关权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对有关海床或底土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情况下,国际法支持禁止单方面开发的义务。[46]日本采取的竞争性行动只能激化矛盾,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这对双方都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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