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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对私人的效力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研究国际条约对私人的效力问题,是从主体角度对条约的效力范围进行探讨。

  条约的效力范围通常被分为时间效力范围和空间效力范围。关于条约的空间效力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其实,条约的空间效力范围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加以界定,即从条约所创设的规范所影响的主体的角度来确定条约的空间效力范围。以往讨论这一问题时,人们只着眼于条约对缔约国及非缔约国的效力问题;而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当具有经济内容和人权保护内容的国际条约大量出现之后,我们就不能不探讨国际条约对私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效力问题。

  所谓国际条约对私人的效力,在本文中具有三层含义:一是国际条约对私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二是国际条约为私人创设权利;三是国际条约为私人创设行为规范。

  一、国际条约对私人利益产生影响

  在历史上,国际条约主要以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因此,国际条约主要作用在于分配国家之间的利益,而很少直接指向私人的利益。但随着国际交往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条约已越来越多地指向私人的利益。

  对私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条约并不需要直接规定私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反,这类条约通常是通过规定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使得私人可获得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范围受到某种限定。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专利权保护方面,任何缔约国的国民,不论他们是否在一缔约国内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只要他们遵守对该国国民适用的条件和手续,就享有同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有关投资保险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是以国家的行为作约束对象的,但该公约的实施却可以对私人(投资者)的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公约的主要作用是设立一个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由该机构为特定的投资提供保险,因此,该公约对成员国的约束主要体现在规范成员国与机构的关系上。但在约束成员国的同时,该公约所创设的一些规范也对成员国的私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例如,什么样的投资者可以与担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在哪些国家的投资可以申请担保机构承保;什么样的风险可以投保;投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等等,在这些方面,公约都会对投资者(投保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国际条约关注私人的利益,并通过创设国家的行为规范而实际地影响私人的利益,这表明私人的活动空间已开始从国内转向国际。在这一过程当中,私人其实是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的,而在各类风险当中,私人最无力面对的即是法律方面的风险,其核心又是私人依据本国法所获取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在其他国家可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私人在国际社会中更为活跃的国家自然就会选择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的方法来减少其私人在国外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保护其私人的海外利益。

  条约在影响私人利益的同时,当然也要影响缔约国的国家利益。这不仅是因为私人

  的利益包含在国家利益之中,而且还因为条约为影响私人的利益,一定要为缔约国设立

  某种义务。由于并非各国的私人都同等活跃地出现在国际社会上,因此,尽管条约对各缔约国所设立的规则是相同的,但却并不一定意味着各缔约国权利义务的对等。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可以预测,随着生产和市场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私人在国际社会的活跃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因而,影响私人利益的国际条约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但这并不是说各国将会对这类条约的缔结表现出同等的兴趣。私人能在多大程度上感受到国际条约的影响,仍要取决于其所属国家对自身利益的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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