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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法律地位及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5)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众所周知,1949年前的中国中央政府是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政府,而中共领导的地方的割据政权在1927年至1949年前是中国内战中反国民党政府的一方(抗日战争时期名义上曾属于中央国民政府管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赢得了对绝大部分中国领土的有效统治。这一事实在国际法上产生的效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的中央政府,而退缩、盘踞台湾的原中华民国政府则转变为中国内战中的反中共政府的一方。在一个中国的框架里,构成了中国新的中央政府与继续使用中华民国政府名义的台湾当局隔台海对峙的内战延续局面。

  在中国国内法上,两岸的中国内战状态确实依然存在着。因为,一则,大陆中央政府与台湾当局之间并未达成任何结束内战敌对状态的协议;二则,大陆中央政府从未放弃以武力最终解决台湾问题的权利,而台湾当局也从未放弃过以武力抵抗大陆中央政府的政策,只是90年代前坚持“反攻大陆”,后改为武力支持台湾目前不统不独的现状和阻挠两岸的统一。

  世界历史上,中央政府与非政府一方共同存在于一国领土内的局面并非中国专有。但是,仅仅是由于这种局面的存在而将非政府一方控制的那部分领土定性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则是与国际法相悖的。一个国家可以有两个事实上的政府,但在法律上只能有一个政府。

  陈水扁在台北宣誓就职“总统”。这一事件为一些人用来作为台湾不属于中国的证据。吕秀莲在一次讲话中说,如果说台湾问题的起源,是国民党和共产党内战后,国民党政府退据台湾所引起的,换言之,台湾问题是国共在55年前为争夺中国的统治权而产生的,那么“在中国国民党5月20日正式下台后,就意味着国共恩怨告一段落,也不再有‘一个中国’的争论。民进党将代表新的台湾民意,愿意重启两岸和平亲善的历史”。根据吕的这一说法,在5月20日国民党正式下台后,台湾政权的性质就不是内战一方,而是一个新独立国家的中央政府了。吕秀莲妄图以执政党的更替来否定台湾作为中国内战一方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际法,一个政府由哪一个党派组成,并不改变该政府的法律性质。换言之,一个政权的法律地位并不是由执政党来决定的。例如,英国工党于1992年取代保守党成为了英国政府中的执政党,这并未改变英国政府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它也是英国保守党的政府。如果按照吕秀莲的逻辑,英国政府就成了英国工党党员的政府,保守党党员就失去了政府,或者,英国就成了工党党员的国家,而保守党党员就失去了自己的国家。显然,这是十分荒谬的逻辑。因此,从法律的观点看,台湾现政权是2000年5月20日以前的台湾政权的延续。在台湾政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未达成终止敌对状态的协议以前,台湾政权仍是内战中的非政府一方。

  从法律观点看,台湾陈水扁政权是2000年5月20日前的台湾当局的延续,在大陆与台湾当局达成终止内战敌对状态的协议之前,民进党的上台并不能改变台湾当局的法律地位,其由1949年至今,一直是中国内战中反政府的一方。当然,如果有人称台湾当局是中国的一个“叛乱团”,这是有违国际法的。因为,“叛乱团体”是指一国未达到内战状态时的反政府一方。中国目前仍处于内战延续状态,台湾现政权应被准确的称为一个反中央的“交战团体”。

  如作实务分析,以1949年10月1日为时界,中国大陆政府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对中国绝大多部分领土行使实际权力,并在国家主权下主张对中国领土台湾行使法定权力的中国中央政府。中国台湾当局是以前中央政府中华民国的名义对中国领土台湾行使实际权力,并逐步放弃对中国大陆保留行使权力的中国特殊政体。因而,在法律上,应认定台湾现政权是中国内战中反中央政府的“交战团体”,是一个以前中央政府名义实际控制中国领土台湾的特殊地方政权。可是,称台湾当局为反中央政府的“交战团体”或“使用前中央政府名义的特殊地方政权”,其都是不愿意接受的,因为这些称谓并不能满足其“对等”的要求。故而,应在把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准确称谓的同时,在策略上另作考虑,对台湾在两岸谈判中的地位,予以灵活、变通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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