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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二) 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商事合同通则起补充作用的场合

  1.使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明确化

  即使在国际买卖契约以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的场合,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销售合同公约时,应考虑到本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从来,为了解释销售合同公约,裁判官或仲裁员每次都必须探求解释的原则和基准。商事合同通则将使这种工作变得非常容易。例如,商事合同通则第7.3.1 条为判断债务不履行是否达到根本违约所设定的若干基准,将有助于理解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这一重要概念有几分含糊规定的第25条。同样,规定受害方当事人解除契约的通知不能排除不履行方当事人补救的权利的第7.1.4条, 可以用来解消与此相应的销售合同公约第48条关于此点所生的疑问。

  2.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

  除使销售合同公约不明确的词语明确的作用之外,商事合同通则还可以用来填补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销售合同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销售合同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从来各裁判官或仲裁员,先确定该一般原则,再从该一般原则导出须解决的特定问题的答案。这种工作将因援用商事合同通则而变得容易。这种场合须满足的唯一条件,是商事合同通则的有关条款表明了作为销售合同公约基础的一般条款。

  迄今已有三件裁定-维也纳国际仲裁院的二件、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一件,为填补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而援用了商事合同通则。最初的两件,是澳大利亚的卖主与德国的买主之间就铁的买卖契约所生纠纷。两个契约均以销售合同公约为准据,而销售合同公约未规定应当适用的利率,仲裁员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填补了这一漏洞。此两案的仲裁员,均考虑到所谓损害完全赔偿原则是作为销售合同公约基础的一般原则之一,认定适用债权人本国的支付货币,及银行短期贷款的平均利率。并特别谈到,这样解决的根据是商事合同通则第7.4.9条第2款。第三件,是关于澳大利亚与瑞士的公司之间的买卖契约。契约以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独任仲裁员适用伦敦银行间交易利率(LIBOR )的年利率追加2%,以填补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应适用利率的漏洞。对此, 仲裁员特别谈到商事合同通则第7.4.9条第2款所规定的规则(及欧洲契约法原则第4.507条第1款的类似规则),将商事合同通则作为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所谓一般原则之一。

  另外,已有用商事合同通则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法院判决-1996年Grenoble上诉法院的判决。该案是德国和法国的公司之间的买卖契约纠纷。依据关于民事及商事裁判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1968年布鲁赛尔销售合同公约第5条第1款决定独自的裁判管辖,法院必须决定返还买方多支付的价金的卖方的义务的履行地。但是,作为该契约之准据的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未作规定。法院断然否定了主张采用法国法及德国法的对立的结论,而作出以买方营业所作为履行地的判决。法院在作出此判决时,不仅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第57条第1款, 而且依照从更有说服力的商事合同通则第6.1.6条推导出的, 所谓金钱债务应在债权人的营业所履行的一般原则。

  (三) 二者并存的场合

  鉴于商事合同通则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契约当事人可以考虑在销售合同公约之外,就销售合同公约未包含的事项适用商事合同通则。为此,当事人可以考虑在契约中设置下述条款:“本契约以销售合同公约为准据,并且就该销售合同公约所不适用的事项以商事合同通则为准据。”

  这一条款赋予商事合同通则的作用,与在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之下商事合同通则所起的作用,至少在理论上作了明确的区分。 在第7条第2款之下,只在销售合同公约存在漏洞, 并且仅仅为了用国内法作为最后的手段填补漏洞,才适用商事合同通则。与此相对照,契约当事人如果约定了提及商事合同通则的条款,则其意图是关于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以外的事项,并且直接包含适用国内法的范畴的事项,适用商事合同通则。这里没有时间详加讨论,由于商事合同通则所具有的特殊性格,前述言及商事合同通则的条款的意义,将因处理该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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