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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防治地方财政危机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二是经济援助与监督相结合。州政府在给予发生财政危机的地方以财政援助的同时,要对受援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对其财政收支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管,包括派驻专门机构监督地方政府。而且财政援助也不是无偿拨款,一般是提供有偿借贷,或通过必要的政策和法律帮助地方政府融资。

  三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州政府派出的专门机构(特派协调员)在处理地方财政危机方面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可以按法律规定采取各项严格措施和紧急处置办法,同时,又能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反危机建议,特别是注重运用其特殊权力协调各方关系,包括积极与相关债权人、雇员等谈判协调,力求使各方损失最小化。

  四是州政府与被救助地方政府之间在本质上体现了一种合作关系。州政府对发生财政危机的地方进行救助不是简单的行政措施,也不是单方面的强制和施舍,而是建立在政府间财政合作的基础上。无论从地方财政危机状况的申请和确认来看,还是从实施财政救助地方式方法来看,都充分体现出一种合作原则。

  美国防治地方财政危机的实践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第一,应当从战略高度认识我国地方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问题。尽管从总体上看我国财政体系正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因素不断增加的事实也是不容忽视的。财政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综合反映,我国工业化和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风险因素毫无例外地要反映到政府财政上来,加上财政体制和管理制度本身的原因,一部分基层财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财政风险日增,这势必影响地方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像美国这类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存在地方财政危机问题,何况我们正处于改革发展过程中。所以,正视现状,承认现实,把防治地方财政危机与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放在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位置,应当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实上,从美国防治地方财政危机的实践经验看,地方财政危机是可以克服的,关键是要早发现、早预防,采取果断措施。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间事权责任,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我国自分税制实施以来,政府间事权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现行体制中收入集中的同时支出责任下移,是造成基层财政入不敷出的一个基本原因。加上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公债制度,因而在出现财政困难甚至危机时,地方政府通常无能为力。上级政府要么熟视无睹,听任地方财政一步步走向危机;要么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被动救助。其结果是地方财政困难不断扩大,财政风险无限向上转移。我国许多地方在义务教育、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欠账,是由政府间责任不清造成的,这些债务本质上具有国债的性质。因此,当务之急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特别是规范政府间支出范围,明确各级财政风险的承担边界和防范危机的责任。

  第三,尽快建立财政危机准备金制度。特殊的国情和现状决定了我国中央政府在处理和救助地方财政危机中应当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国政府预算中的预备费制度难以担当起救助地方财政危机的重任。为了防范地方财政危机,必须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反危机准备金制度。在目前我国地方发债的时机尚不十分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在中央或省级政府设立周转金,像宾夕法尼亚州那样实行基金化管理。周转金的来自中央增发的国债收入,或者从每年税收增收中提取。

  第四,加强对地方的制度约束,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救助发生财政危机的地方政府,并非单纯提供资金援助,还同时建立严格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制度。对于宣布处于危机状况的地方政府,对其政府行为、财政管理各方面采取必要的管制。财政援助的方式要多样化,可主要采用无息贷款形式,这样可对地方形成压力,减少道德风险因素。否则,地方一有困难就向上级伸手,中央(上级)政府在“保稳定”的背景下无原则地给钱,只能助长地方政府的过分依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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