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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看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在实践中,我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又大至可归结为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直接将国际条约的内容或国际习惯规则在国内法上加以明确规定。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就是参照《泊尔尼保护文学艺术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制定的。

    第二,对国际法的适用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就分别涉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适用的问题。

    第三,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时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补充和修改。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

    这里有必要附带指出的一点是,我国的立法实践在处理国际法的适用问题时还似乎很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具体的国际习惯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做出明文规定。[8]宪法只对条约缔结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因而以上立场我们只是从一些其它法律来推断我国在这方面的倾向,还不能说是已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完全确立了的规则。这也暴露了我国立法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不足和缺陷。

    (二)WTO协议在我国的间接适用及原因

    如上所说,在国际法理论上,条约的国内适用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说法。一元论主张条约为国内法源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内法效力,可以直接适用;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为相互独立的法律领域,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把这些理论具体体现到WTO协议的实施领域,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入世后,WTO法律体系包含的国际条约直接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任何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诉讼时直接引用国际条约的条款,据此作为依据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国内法院也要依国际条约的规定做出判决,这叫直接运用。另外一种是WTO包含的国际条约不能直接在国内运用,必须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转化”,这叫间接适用。所谓“转化”就是加入或批准条约的国家需要把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转变成国内法院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此前,当事人不能直接援用国际条约到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按照适用国际法的常规做法,许多成员国完全可以决定其直接适用。但是,各成员国对WTO法律的适用态度却一反常态,几乎都否定了其直接适用性。如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采取一元论,但几乎都拒绝WTO法律的直接适用。这是因为国家在决定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在国内适用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其中既有政治和政策的因素,条约能否直接适用取决于国内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主权的认识、对外关系等因素,又有技术的因素,如WTO法律的条文繁多和背景复杂,其规定存在涵义模糊和弹性很大,法院直接适用有难度,等等。所以,具体到WTO条约的国内司法适用实践,其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不是一元论和二元论能够简单地解释的。

    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在原则上否认了WTO协议的直接适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指出:“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段话表明了我国实施WTO法律的态度。首先,实施包括WTO协定在内的国际条约是中国的国家义务,这种义务是国际公法上的义务,而中国是一贯以来诚信履约的国家。其次,中国并未承诺WTO法律在国内的直接适用效力,而只是承诺对其进行间接适用,即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的方式实施WTO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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