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探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由于第三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则对于公司内部雇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往往会涉及到与劳动争议竞合的问题,对这种情况下的相关程序问题,下文将另行阐述。

    (三)公司的诉讼地位

    由于代表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全部涉及公司的实体权益,出于保护公司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将公司列为当事人。但问题是公司应该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

    笔者认为一方面不能将公司列为原告。因为公司无法召开董事会来决定诉讼事宜,则提起诉讼并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

    另一方面不能将公司列为被告。因公司与原告股东并不是对立的利益主体,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是要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给公司,要是将公司列为被告,则会产生公司向公司赔偿的怪现象。

    因此,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只能将公司列为第三人。但事实上这种第三人并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当事人为被告,而公司显然不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公司的地位也不同。因为原告股东所提出的主张也正是公司所要提出的主张。因此,此时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第三人。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请求

    由于此类诉讼实质上处理的是公司实体方面的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是为公司主张权益,而非纯粹主张股东自身的权益,由于股东是为公司主张权益,所以所提出的主张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和意愿。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从部分股东的利益出发,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则不能作为代表诉讼的诉讼请求来主张。

    这里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股东可以主张的公司权益是否应有所限制。从设立这一制度的宗旨来看,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这一制度的着眼点就在于保护公司的权益,因此,不应对股东所代表的公司权益有所限制。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带有专属性质的权益一旦被侵犯,股东也应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益。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与本问题相关的另两个问题是被告能否提起反诉以及被告抗辩事由确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因为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的诉讼主张的,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请求全部是为公司的利益而主张的,所以,如果被告针对原告股东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股东承担责任,并不能达到抵销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因此,也就无法构成反诉。

    另外,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形式上股东是原告,但与通常的诉讼不同,被告不能主张对原告股东的抗辩,而只能主张对公司的抗辩。这是由此类诉讼审理的内容是公司与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决定的。

    四、股东代表诉讼启动的程序问题

    (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经过前置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精神,对于公司内部的争议,一般都交由公司内部机关来处理,这是商事领域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有利于公司内部机关正常行使职能,以尽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正常运做。股东代表诉讼只是作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失灵的补充救济措施而产生的,基于这一背景,决定了代表诉讼只能是在用尽全部内部救济措施后方能启动。同时,这一前置程序的设置也有助于股东在起诉前慎重考虑,以免随意滥诉情况的发生。

按照各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一般均要求股东先向董事会、股东会等公司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股东证明这些机关决定不提起诉讼,或根本已经无可能决定提起诉讼,方可提起代表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采纳这一原则,如厦门思明区法院在受理一起此类案件时,先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就是否以公司名义起诉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的事项进行表决,由于该公司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法院才正式受理该股东代表诉讼案,思明区法院的此种做法是比较稳妥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