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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探讨(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仲裁协议与代表权诉讼的关系

    如果各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已经约定股东发生争议时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股东还能否提起代表诉讼。

    最高院在一起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益的案件处理中曾涉及到类似问题,在该案中,某合资公司与一家工程公司有购销合同争议,但由于该工程公司与合资公司的港方股东有利害关系,港方股东利用控制合资公司的优势,拒绝召开董事会以合资公司名义向工程公司主张权益。最高院经研究后认为,中方股东有权直接向某工程公司主张权益。在争议解决方式上,最高院认为合资合同以及合资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均定有仲裁条款,则中方股东代表公司向工程公司主张权益时也应将纠纷提交仲裁。

    但问题是,若港方股东操纵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权益,中方股东要代表合资公司向港方股东主张权益,由于中港双方已经在合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此时中方股东还能否依照代表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益。

    笔者认为,此时中方股东仍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因为一方面,此时股东是在主张公司权益,争议所涉的是公司的实体权益,而非股东之间的权益争议,因此不应受股东之间争议解决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如果机械地按照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由于公司并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则公司就不能参加到仲裁程序中来,不利于公司权益的保护。

    (三)劳动仲裁程序和股东代表权诉讼的关系

    实践中可能有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将公司法第61、62、63等条涉及经理义务的规定,写入劳动合同。经理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在违反公司法的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则股东在代表公司追究经理的责任时,是否还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公司经理或雇员的行为存在违反公司法和违反劳动法竞合的问题,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自主选择提起主张的法律依据。股东可以单从经理或雇员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角度主张公司利益,与之相应,法院可以直接以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受理,无须要求当事人另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同时,股东也可以选择依据劳动法提起劳动仲裁,按照最高院对前述案例中准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仲裁的处理意见,也应确认这种情况下股东有代表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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