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投资者的所有权在公司中必然转换为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一转换首先是基于投资人作为所有权主体追求其财产更有效运用的意志,同时,这一转换的程度,即公司法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具体规定及其发展变化自始至终要受到这种意志的制约。正是由于对投资效益的追求,所有权转交公司不仅以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其收益的大部分为代价,同时还必须以保持投资者对公司活动的有效制约为条件,否则,投资者势必因其利益得不到保障而放弃向公司投资的财产运用方式,所谓公司或公司法人权利就将无从谈起。其次,投资人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的结果,必然是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的相互独立与制衡〔10〕。再次,从公司法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规定的具体内容上看,尽管学术界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尚存不同看法,但仍可肯定,股权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由传统所有权转换而来、又与之不同的新的财产权利,其中股东对证券化股份的占有和处分权及共益权尤为突出地体现了股权中所包含的符合时代精神的创新因素,标志着股权在总体上对传统所有权的超越;而对于公司法人权利而言,无论学者们如何认识或解释其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属性,“一物一权”的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观念从一开始就注定这种解释将陷入自相矛盾。因此除非对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观念及学说进行变革,否则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皆不能被纳入大陆法系传统所有权的范畴。

  3.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逐渐向能够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及经营管理阶层集中、公司越来越脱离股东走向独立的现象也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从国内一些论著对国外资料的引证,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点〔11〕(第5 章)。但是国外学者的研究对各国公司立法的意义并不体现为在公司法中以文字形式确认公司法人享有所有权或股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而主要表现为对上述现象所引起的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即补充和完善公司法,修正公司法对股东和公司(以董事会为代表的经营管理阶层)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规定,特别是补充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例如: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对经营管理阶层责任的强化,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法律人格等。一句话,通过不断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使其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达到新的平衡,进而使公司作为财产运用的重要工具继续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尽管在学术界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存在不同的学说,但这并不影响公司产权的清晰。

  综上,我们不妨从产权的角度将投资者所有权、股权及公司法人权利作为一项财产在运用中产生的一系列产权主体及产权关系看待;从公司法的角度将法律对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具体规定理解为法律对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那么,结论就是,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的所有权性质,而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