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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

  在讨论了产权及产权明晰的基本含义之后,再进一步的问题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含义是什么?它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占有什么样的位置?

  勿容置疑,由于公司制运行受阻,国有企业及其改革也面临困境,人们对产权问题的讨论和产权改革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产生怀疑。“近几年来,每当人们提及产权制度改革还要深化时,就有人出来善意地提醒:产权的变革不是唯一的,关键还在于转换企业的行为机制”〔12〕。这里,人们显然注意到了,由于企业经营机制没有改变而带来的企业行为的不合理、企业经营效益低下、银行呆帐坏帐增加、国有资产流失等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改变企业经营机制?这里首先要搞清,企业经营机制取决于哪些因素。应当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概括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对此作了明确回答。即总起来看,在以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法律形态的前提下,企业经营机制能否转换取决于企业是否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要素。但是,由于我们在前文提到的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就必然地导致上述四个方面在逻辑顺序上的不同:

  首先,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只能通过国家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活动来体现和实现,因此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多层次、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这使国家在管理、经营国有资产中所形成的产权关系较之其他形式的产权关系更加复杂。

  其次,国有资产产权的特点还在于其产权关系清晰在经济体制及法律制度上的困难。迄今为止的历史证明,社会为私有财产的占有和有效利用提供了一个相对有效的体制及法制的空间,“交易人必须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晰的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权利”〔4〕(p.5)已经体现为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对国有资产则不然。由于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体制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否定商品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是截然不同的,而在不同的产权关系下,各主体的行为机制(包括行为的方式、目标等)也完全不同。

  上述两方面的理由,意味着“产权清晰”在决定企业经营机制能否改变的四个要素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要做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首先必须选择产权关系模式,其次要明确产权主体,再次要明确各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对国有企业而言,这几个“明确”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公司制度本身,还涉及对旧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变革。应当指出,在确定采用公司制的产权模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前提下,必须及时对旧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和政府职能进行改革,否则,后者对前者的制约有可能导致改革的失败。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已经为我们所熟悉的旧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正在被抛弃;而另一方面,国家所有权主体进入市场,以现代公司的形式(资本经营的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方式所要求的宏观及微观环境,包括法律制度环境的建设仍处于探索之中。由于新的适应公司制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没有建立起来,导致了微观放开搞活与国家宏观管理的矛盾、先进的公司制度与落后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政府管理手段之间的矛盾,由此表现出国有资本“无人负责”、低效运营、乃至大量流失等,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这里关键仍在于认识产权清晰对产权主体行为方式的影响作用,而其他的改革措施只有在此之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正如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那样: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因此笔者认为,以公司为基本法律形态,建立健全与公司制相适应、并使之能正常运行的宏观经济体制环境,仍是当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而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拟制出合格的公司投资者(股东),解决包括股权主体在内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仍然是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应当是如何围绕管理、运营和监督三个环节,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机制。而从法律角度讲,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它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结果;同时,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机制必须建立在产权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基础之上。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国有投资主体(股权主体)的设计和创制、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的个人责任等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这一系列改革的同步进行,不仅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条件,而且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发挥其作用、最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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