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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结语

  理论上的争辩无非是对真理的追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现实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规定法人责任能力以及立法模式如何选择都是为了妥善平衡法人,执行法人职务的自然人(行为人)和因执行职务行为受侵害人三方的利益。立法不仅要顾及法人正常之经营,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而且要做到有效约束行为实施者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我国今后法律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如何界定,责任如何分配应当明细,以便更好的让法律服务人们的生活。

  注释:

  【1】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31页;

  【2】参见尹田:《论法人的侵权行为》,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3】参考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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