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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公司基本法律问题探讨(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赋予联营公司法人所有权,使联营公司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对公司的财产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成为具有自主性和内在动力的能动组织,排除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赋予联营公司法人所有权,也有利于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为间接控制为主,最终从根本上摆脱国家作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的负担,从而实现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控制。

  (三)联营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

  联营公司作为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它的意志必须通过某种机构来完成、表示和实现。这种机构就是法人的意志机关。董事会是法人的意志机关之一,是联营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也是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最高校力机关。目前联营公司的董事会组成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足以主体厂为主设立董事会,同时配备少数人员负责协调工作,这种形式通常被称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另一种形式是主体厂之外单独设立董事会,各成员企业均可参加,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种形式相对于上一种形式,可称为“两套机构,两块牌子。”

  两种董事会组成形式之比较,后者优于前者。以第一种形式组成的董事会,不是一种科学的组织管理方法。由于各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实体,都有自己各自的经济利益,联营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因而各成员企业都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而董事会是公司执行业务的必要的集体机关,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都由董事会决定,因此,参加董事会是成员企业行使经营决策权的重要途径。但如果由主体厂的领导机构代替董事会,就难免削弱了成员企业的主动权,这样“越俎代庖”的做法,不利于作出科学的经营决策,不利于建立平等的主体关系,不利于形成集团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于这种管理机构有必要进行改革,使其向第二种形式过渡。

  第二种形式,采取“两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是一种较为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由于联营公司是以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为主体骨干企业,联合若干同类企业而组成的,因此必须根据联营公司的特点来设置公司的管理机构,既要反映主体厂的地位,又要顾及成员厂的利益。 “两套机构、两块牌子”是指联营公司的管理机构与主体厂分开,新设置一个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关,各成员企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当选董事条件的,均可作为董事,参加董事会。由于主体厂在联营公司中占了主导地位,因此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主体厂领导担任。据各国公司法规定,占据董事职位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联营公司的股东都是企业,作为董事的也只能是企业法人,因此,各“成员厂厂长参加董事会,实际上是作为董事的代理人而参加董事会的。关于董事的条件,各联营公司规定不一,有的根据各成员厂的经济地位和作用决定,有的根据各成员厂投资入股的资金来确定,还有的规定每个成员厂派一名董事。[1]一般来说,成员厂厂长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董事的代理人参加公司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他又是经营决策的执行者,根据董事会决策的方针,指挥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联营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执行业务,例如审查公司各项发展规划,审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利息或红利分配,对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提名和任命,对公司章程进行解释和修订等;二是代表公司,董事会依规定选出一个董事长,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凡是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事务,董事长均有权代办。

  (四)联营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联营公司的股东,是组成联营公司的各成员企业,企业加入联营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就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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