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公司基本法律问题探讨(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成员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收益权。企业向公司投资后,对该投资就享有收益的权利,公司集资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利润,各成员企业按比例分红;此外,一旦公司解散,各成员企业还享有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2)决策权。各成员企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指派董事条件的,均可作为董事参加董事会,对公司重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同时,通过董事会还可以对公司的业务人员行使监督权。(3)退出公司权和再投资权。成员企业自愿加入公司,也可以自感退出公司。自愿退出公司的,只要提出申请,董事会批准即可。成员企业除了向联营公司投资外,还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成员企业享有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义务主要有:(1)交纳投资金额。成员企业向公司投资,必须缴足投资的金额。(2)接受联营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联营公司是各成员企业联合起来,在公司的协调下进行社会化生产的一个经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产品开发、质量和价格等方面必须接受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而联营公司也必须行使对成员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权。由此就涉及到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就成员企业接受联营公司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这点来说,它既是成员企业的义务,也是联营公司的权利,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某种意义上就表现为控制和依附关系,该关系有利于联营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率。
注释:
[1] 见《无锡梅花电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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