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观念转变(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由此看来,公司权利的形成非源于法学界盛行的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实际上,公司权利与股东权利的产生均源于股东权利的转化,在投资公司前,投资者持有的权利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甚至是使用权,但这些权利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且能够价值化为资本。投资者投资后,其财产权利宏观转化为公司的权利,微观转化为股东的权利。股东权不是所有权,在法律人格上,任何股东都无特权。公司内不存在国有资产问题,公司的财产权利主体只能是公司本身,“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立法存在法理缺陷。

  坚持权能分离论还是权利转换论,对于重新认识和构造国家与公司的关系十分必要。过去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国家表现为所有者(权利主体)与管理者(权力主体)角色的合一。国家既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也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现在国家不再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股东的身份出现。在国家与公司的关系中,公司不再是权利的客体,而是权利的主体。??

  从公司所有权论到公司资产权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公司的财产权利进行了认真的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设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目前许多学者把法人财产权理解为法人所有权或法人所有权权能分离后所形成的产权项下的一种权利。笔者认为:对公司财产权利的性质不能以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去进行分析。即便把所有权的客体扩张到无形财产,甚至权利,然而用所有权理论去分析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的权利内部结构也会存在缺陷。笔者认为应当在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基础上创造一种上位的权利,该权利可以称之为公司资产权。自罗马法开始,财产权与人身权就成为民事权利的两大源头。现代社会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为财产权与人身权相融合,或者为财产权与人身权所派生。各项民事权利始终未能超越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两大权系。自上一世纪三十年代起,在美国统一合伙法起草及修订过程中,法学家对合伙财产的形成及其性质展开了几十年的论战,形成了聚合与融合两派。这场论战的意义远不限于合伙法的立法模式,它对公司财产权利的完善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财产融合理论诞生以来,公司财产构成日趋多样,综合性、层次性和动态性的时代特征使大陆法系孕育于农业时代的所有权概念在公司权利宏观体系上不复存在。在工业与信息时代,财产正在发生实物形态与权属形态以及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的分离。笔者所主张的资产权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对公司的各项价值化的资产所拥有的权利。公司资产既包括积极资产,如股东原始投入的资本、公司经营积累的资产,也包括消极资产,如包括公司的银行债务、公司债债务。现行国有企业的资产组成具有多元性特点,如“拨改贷”所形成的国家投入的股权与银行注入的债权:“几个一点”模式(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出一点)所形成的多元股权等。在公司中,公司资产权属于一种抽象性的、整体性的权利。公司资产权概念的确立,并不否认公司对其微观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公司资产权是公司所有权的时代扬弃。创立公司资产权的概念,有利于实现公司权利的法学概念与经济学概念的对接,突显公司财产的价值形态,使公司的权利从静态走上动态,从单一走上综合。??

  从剩余价值创造论到剩余价值形成论

  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生产力是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生产力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其中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三个基本要素。劳动者是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人。劳动资料,也称劳动手段,是人们在劳动中用以改变或影响劳动对象的一切物质资料和物质条件。劳动对象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将劳动者的劳动加于其上的一切东西,即劳动加工的对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