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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股权结构是高新技术企业受资的法律保证(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如何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后续发展的持股机制和股权激励机制,形成技术、管理、资金三方面的有效制衡。创新后的股权结构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技术股权,包括原创技术股权、产品生产管理和工艺革新的股权激励机制、后续技术研发的股权激励机制;第二部分是管理股权,包括管理层的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第三部分是原始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股权。

  原始技术股权指公司股权组成时,部分股东以自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产品生产管理和工艺革新的股权激励机制是指技术从开发经中试到产业化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原创模型至产成品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但需要技术的发明家,更加需要从事生产管理和工艺管理的专业人士,根据产品的特征和需要设定股权激励机制,作为技术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续技术开发的股权激励机制是指技术由低级向高级、由单一领域向多重领域的成果实现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后续开发,这也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的重要条件。股权激励机制不但包括股权分配内容,也包括由此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所有权的归属。

  管理层的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是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建立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使其与企业相融合,其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非常符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的延续。

  原始现金和有形资产投入即原始股东以资金或有形资产投入所获取的股权,这一部分股权是确定的,也不存在衍生效应,而且不应当处于控股地位。

  四、无形资产控股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企业注册资本中由于缺乏有形资产会不会导致企业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其实,这与我国公司登记制度实行实缴资本制是有关系的。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而且有形资产和现金必须占多数,由于许多企业采取冒名实缴资本的方式蒙混过关,法律法规还对注册资本不实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首先,要分析企业从事商业活动与企业实缴资本的关系,其相互之间是否具备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答案是否定的,即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是凭借注册资本从事商业活动的,而是凭借商业信用从事商业活动。注册资本不等于商业信用,前者是企业从事工商登记时需要实缴的资产,商业信用则是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资格和保证,二者在内容上是完全不同的。有了注册资本不一定有商业信用,有商业信用又不一定必须依靠等额的注册资本,所以注册资本本身并不能够保证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时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企业商业信用来维护。

  五、改革思路

  1.突破《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提高无形资产的占股比例上限,至少可以控股应当对《公司法》实缴资本制和无形资产控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由法定限制、严格规定改为双方协议。

  无形资产投入的价值评估应当由法定评估改为当事人选择主义,即评估作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

  2.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权激励机制的规定股权激励机制应当作为一种制度在《公司法》中作专门的规定,即在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中增加股权激励机制的规定,包括技术股权和管理股权两个方面。该机制的内容包括:(1)按照一定的标准设定的衍生或预留股权的归属和分配方法;(2)有关衍生资产,如新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权利归属。

  3.在《章程》中应当明确和细化股权退出机制的规定无形资产占股比例限制取消后,现金和有形资产出资较目前法律将承担较多的风险,所以为了鼓励现金和有形资产出资人能够完成对高新技术“扶上马,送一程”的使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和细化资方股权转让和退出的途径和方法,以保障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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