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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探讨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寻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要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目标,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其核心问题。西方各国在其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形成了适合自己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主要结构有两个:一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二是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导向型”。而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发达,政企职能转化不充分,长期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外部环境中的证券市场不发达,禁止商业银行对公司持股等原因,使得现阶段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应把重点放在健全公司法上的有型公司组织上来。

  也就是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与多重代理、无人负责的问题;二是要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解决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问题;三是要形成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与约束不规范的问题。

  一、建立并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机构和企业领导制度

  每一个企业的组织形式,都需要与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企业领导制度作保证。过去,国有企业实行工厂制,与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领导制度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要求,建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或者是党委、厂长(经理)、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和企业领导制度。作为公司制的企业,就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企业中建立起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形式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机构。随着国有经济比重及其组成方式的变化,公司组织机构,特别是各组织机构的地位及其相应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公司无股东会,多个投资主体的公司都有股东会;国有公司都有职代会,其他公司无职代会;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都要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国有经济不控股的公司只规定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因此,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管是组成哪种类型的公司,都要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建立并规范相应的组织机构,而不能把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架接在工厂制的组织机构上,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保证。

  二、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出资主体

  国有资产出资主体进入企业,是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基础。国务院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中规定,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受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并在其监督之下,以股东的身份进入企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其中,最重要的职权是: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真正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和规范奠定基础。比如,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是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他按照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其控股和参股各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职能。因此,他分别向其管理的公司派出股东代表来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先后组建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控股公司,成了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三、促进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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