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刑事责任,在对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制度上,我国证券法仍采取严格刑民分离的的立法方式。并没有参照两方国家在其证券立法中直接科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只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适用法律时的规范指引的规定,但比照我国《刑法》第160条的规定,虚假陈述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令人遗憾。?? 综上所述,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但在处理三者的关系时,适用顺序上应有别,即应以维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其民事权利为出发点,绝不可采取一罚了之的态度解决虚假陈述中的纠纷。??
注释:
①参见陈苏、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1998年第一期38页。
②③王保树,发行公司信息公开与投资者的保护。〔A〕王保树,商事法论集卷1.〔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④详见《中国证券报》1998.11.20.有关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资料请参阅《财经》1998年5月号《注水的牛年》一文。
⑤详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1月14日。
⑥详见《中国金融信息·证券周刊》1997年第2期。
⑦详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4月28日。
⑧⑩参见竺琳《民事诈欺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74页。
⑨参见《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
[11]参见沈厚富:《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チ夯坌侵鞅啵骸睹裆谭?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2页。
[12]有关报导详见《新经济周刊》99.1.11,和《民主与法制画报》99.1.15。
[13]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应用指南。〔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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