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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经济法的模糊性是指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确定性,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关系(界限)的交叉性,经济法既定主体身份的重叠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非单一性。

  本文研究经济法的模糊性,试图解释经济法争论多、分歧大、观点不能统一的现象,目的在于澄清思路,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方法,使学术界对研究对象的特性有更深入的认识,以利经济法研究的发展。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模糊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模糊性,是指它具有不确定性。调整对象的不确定性并不是说经济法没有调整对象,而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恒定不变的,不能确定为某一类固定的社会关系。它不是一种静态的经济关系,而是处于动态的经济关系,并不时刻在某一处社会关系中存在,而是经常发生变化,因为国家不必也不应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

  经济法学界虽然争论较多,但以下则是共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当市场“失灵”的时候,才发挥“国家之手”的作用,由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  ,作第二次调整,以弥补市场固有的缺陷和不足,经济法正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这就是经济法的本质”。①那么,国家不是固定在某处对某种社会经济关系进行持久干预或管制,它必须以市场“失灵”、社会需要为前提,对社会经济关系全面恒久的管制仅仅是完全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所以,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既应反映“干预”这一确定的本质,又要体现被干预关系的不确定性。笔者赞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观点。它既准确地把握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确定性这一模糊特质,也反映了市场体制对国家干预的限制,对国家干预的“度”作了量的规定――只有需要才能干预,彻底抛弃了计划体制下那种不加限制的国家管制。实际上持该观点的学者已明显意识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模糊性:“需要由国家干预的”是“一个模糊的字眼”,“经济法不是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那些经济关系”,“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使用上述那个不确定的字眼,正好是为了使经济法能够适应可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的需要”②。例如,市场是通过价格来配置资源的,定价权是市场主体一项重要权利,国家一般不得干预,而只有当经济过热,物价上涨无法控制时,才会引起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有出现恶性通货膨胀,才会出现价格管制。国家不会也不应时刻在价格领域发生作用。另外还有学者提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立体化和多元化的特点。③亦说明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模糊性,不像民法调整的平等关系、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那么单一、稳定。

  “需要国家干预说”肯定了调整对象的模糊特质。而反对它的学者恰恰没有意识到这种模糊性,认为概念应有确定的外延和内涵,定义应尽可能准确地加以表述。④概念当然应当追求精确性,但模糊性也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一个基本特征,不能认识到这一特性,就达不到精确性。批评者没有根本理解这一学说,所以这一批评是无力的,反而肯定了这种学说。实际上批评者也使用了“尽可能”这种模糊概念。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确定性,模糊了研究者的视界,使其很难从整体上准确把握所研究的对象,往往抓住国家干预过或正在干预的某一方面的经济关系或某种经济关系的某一侧面,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⑤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与者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⑥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干预经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⑦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如日本学者希伯宽一);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如德国学者托尼斯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如日本学者高田植一)。之所以有众多观点、学说,是因为各观点、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确定性,造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各论并存的局面,各研究者对调整对象的把握不同,使其观点也不同,各执己见,都有一定道理,又都不能完全说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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