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股份回购立法模式与适用范围问题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在大陆法系国家,很少有以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公司为反收购而回购股份的。《欧盟公司法第二指令》和《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条第1项第1款规定,允许“公司为免受重大而迫切的损害的必要情况下”进行股份回购。一般认为,敌意收购的威胁构成“重大而迫切的损害”,故公司可依此条文以股份回购的方式进行反收购,但其适用的限制较多。《欧盟公司法第二指令》要求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才可进行回购,但敌意收购的发起往往很突然,公司待此时再召集股东大会,恐已“远水不解近渴”。《德国股份公司法》虽允许董事会先行适用,事后报告股东大会,但其相关立法解释中又规定了三个适用条件:第一,须举证如未防止收购将导致公司损害;第二,须就未防止收购所产生的公司损害与回购股份的价格(包括回购股份后价格下跌的风险)衡量得失;第三,回购股份须为必要,须为避免损害客观上必要而适当的方法,通常能举证者不多。[13]可见各国对此类情形的立法和适用都很慎重。

  反观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仍很普遍,公司收购采用协议方式的居多。但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已初见端倪,而且随着国有股有选择地退出一些领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将更加活跃。因此在立法中对反收购给予关注是必要的。但鉴于我国股份公司的历史较短,其操作缺乏规范性;投资者还不成熟,权利意识不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亦属于初级阶段,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的现状,我们认为,对为反收购而进行的股份回购仍应加以限制。最好暂不允许其适用,待条件成熟再加以确认。

  (四)为稳定股价而进行股份回购

  这种回购的理论基础于“导正市场价值理论”(correcting market value theory)。该理论认为在宏观经济不景气,市场资金紧张等情况下,股市容易进入低迷状态,某些公司的股价可能被市场持续地过度低估。这时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向市场传送公司股价被过低评价之讯息,并使股价回升至公司真实价值的行情,甚至可以挽救整个股市,以免崩盘。1987年10月,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灾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股份回购计划,以抑制本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14]

  但该理论也受到很多质疑:

  第一,根据发展已久的有效率市场理论(the efficient market theory ),在一个有效率的资产市场中,证券价格终会充分反映所有已知的相关信息,市场不会持续不断地长久过度低估一家公司的股价。

  第二,公司股价被长久过度低估的标准很难界定,由公司经营者判断也可能失之主观。而且,市场行情低迷或股价被长久低估的原因可能十分复杂,如一味以进行股份回购作为对策,而不检讨其中原因,可能也是“治标不治本”,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如果公司经营者认为市场低估公司股价,与其采用股份回购这种间接传递信息方式,不如尽力地向市场提供有关公司的信息,例如公司获利等情形。或者退一步说,假如市场不相信“口头上”的信息,而更相信股份回购之类“行动上”的信号,公司仍可采用提高股利的行动,以增加其股票的吸引力。

  第四,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既可能是为了“稳定股价”,也有可能是为了“操纵市场”。在美国等证券市场发达,法制完善的国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制约,故弊害较小。而在多数国家,此类回购非常容易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且很难追究。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多数国家,即使在相当大范围内允许股份回购,对此类情形其立法仍十分谨慎。《日本商法》于1994年和1997年两次放宽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但至今仍未敢将“稳定股价”明文作为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法定理由;《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所允许之回购理由-“为避免公司重大而急迫之损害的必要情形”是否包含“稳定股价”,在德国学界亦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只为维持股价或行情之利益,或为防止行情崩跌之必要,尚未符合本款之要件。”[15]而且,前文已论及,对本条款之适用,德国法的要求也很严格;美国原则上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为稳定股份回购亦不例外,但与之配套,有一套完整的“安全港规则”(safe harbor rule),并通过大量判例构建了判断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经营判断准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这一点,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很难做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