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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探讨理论与实践(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四、授权直接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从而由普通的国有独资公司上升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进而有可能代表国家设立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建议起草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条例》对此类公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应当履行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国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权等问题作出规定,以免发生毫无意义的升级热。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自身条件较好的国有独资公司想依《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上升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而一些专业主管部门则希望在政府机构改革后转变成为在该行业具有垄断性的全国性控股公司,并试图把该行业的其他国有独资公司转化为自己的子公司。笔者认为,在一个行业内只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控股公司是不合乎自由竞争的法律精神的,凡是具备特定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均可依法上升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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