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7)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为了防止债务企业逃废债,保全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我们建议在立法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一些原债权银行具有的权利,如调查权(如调查企业管理人员的失职等)、审计权(如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等也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原债权银行对债务人拥有怎样的权利,资产管理公司都应该拥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的目的,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五)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受让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大量的债权,对这些债权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能够整体或分别出售,债权受让人是否具有和资产管理公司相同甚或更大的权力进行处置,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为扩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提高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效率,我们建议立法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六)诉讼中的有关问题

  诉讼是资产管理公司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债务追索的重要手段之一,从目前实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急待解决。

  1、接收债权的诉讼管辖地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接收的金融债权,其基础合同为借款合同。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除当事人领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按照所接收债权的基础合同(借款合同)的性质来确定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各办事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案件管辖地。

  2、诉讼、执行费用问题

  进行诉讼及申请执行就必然涉及到一定的费用问题,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债务追偿的案件数量多、金额巨大,但最终的实际回收率又很低,甚至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都不能如数收回,因此,这些费用的支付将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造成很大的压力。目前国家已经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中的税收免征,因此我们建议,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收费也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 3、简易程序及特别法庭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部分国家为了提高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的效率,都对资产管理公司起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简化,有的还在各级法院成立了特别法庭或在法院内设立特别小组,专门审理与执行涉及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诉讼,我们建议立法及司法机关在这方面也予以考虑。

  4、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问题

  鉴于资产管理公司面临大量诉讼业务,涉及大量的诉讼中保全及诉前保全,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诉讼保全时如人民法院要求担保的,保全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保全申请人应该提供担保。如果每一项诉讼保全都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的话,必将影响资产管理公司保全效率,并对资产管理公司造成过大的压力,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不良资产。鉴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质,及其所具有的国家信用性质,建议特别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能明确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保全不以提供担保为前提,或者考虑其他变通方式(如以总公司发“保函”这一信用担保的形式)。 5、诉讼主体变更的法律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债权中,有一部分已由原商业银行起诉或进入到了执行程序,不同法院对此处理方式不同,对已经起诉的,有的要求原告撤诉后由资产管理公司重新起诉,有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依法申请变更诉讼当事人;对已经执行的,有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重新申请执行,有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我们认为,采取变更诉讼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做法符合法理、亦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快速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因此,建议特别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能以适当形式明确,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债权涉及诉讼或执行的,各级法院依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