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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时代的公司立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紧张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公司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加大了对其公司立法修改的步伐,修法成为一全球性潮流。如何“因应国际化与自由化的趋势,满足企业经营之需要,维持国际竞争,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各国或地区修订公司法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围绕这一目的,“放松管制和强化公司监控”成为各国或地区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方向。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修改,便充分反映出这一点,并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知识经济、公司法修改

  中国公司法的制定已有近10个年头,其与现实生活之间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因此人们强烈要求对现行公司法作出全面、深刻、系统地检讨,对弊漏丛生的公司法作出全面的修订,以顺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我国立法部门也再次将修订公司法纳入到了立法计划。但1999年公司法修订的历史仍然历历在目,令人难以忘却。公司法的立法与修法的实践告诉我们,没有科学和持久的立法理念,公司法的立法和修法都难能获得成功。而科学的立法理念是建立在对现实的客观分析和事物发展规律的认真总结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为了1999年底对《公司法》修改两条的极不严肃的修法历史不再重演,我们有必要对当今各国的公司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么,当今社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其对公司法的理念和制度带来了哪些深刻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又是如何应对现实挑战的?便是我们不能不加以思考的重大课题。本文即以此作为切入点,着重对台湾地区公司法的修订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订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时代发展给传统公司理念和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修法成了不可抵挡的国际潮流

  (一)当今社会的时代特点

  当今社会是一个充满变动的、充满创新的社会。当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风涌而起,知识经济的气息扑面而来之时,人们不禁惊呼一个有别于传统时代的新的时代的到来。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后现代时代”。[1]对于“后现代时代”人们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作出不同的阐释,并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后现代时代”的提法是否准确,我们姑且不论,但它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今社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当今社会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时代特色,并对商事主体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1.全球化竞争态势加剧,国际产业分工体系变动频繁。随着贸易壁垒的逐步消除和资本自由化、流动化的加强,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股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各国因各自的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已在全球市场的不同产业层次形成分工,并展开激烈的角逐和竞争。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人们观念的转变,其对公司立法的影响也是深远的:一方面,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政府的商事主体立法消除对资本流动的不合理限制,促进资本的跨国流动;另一方面,激烈的国际竞争,客观上也迫使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得不放松对企业的管制,增强企业自主经营的空间,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成为第一生产要素。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爆炸、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和技术从未象今天这样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发挥者如此巨大的作用。尽管“知识经济”这一概念虽然没有得到学界广泛的认同,甚至在资本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泡沫”现象,但它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的存在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这是以知识为第一生产要素,以“创新”为增长动力的经济模式。在今天,知识的重要性已经替代了以往土地、资源、资本等生产要素,对知识的生产、占有、配置和使用已经成为整个经济体系运转的核心,信息技术、生物基因技术等知识要素与资本的组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这种新的经济模式需要一整套与之互动的商事主体制度,并对各国的公司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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