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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与完善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为此,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上述问题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及一系列对策。如判令有关股东或出资人直接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此形成和发展了一套比较具体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理论。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穿公司的面纱”。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称之为“公司人格的否认”。

  二、对公司人格否认这一司法制度的概述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人”。对法人的认识问题,法学理论界主要形成了三种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是以个人本位的观点看待团体人格,认为团体人格实际是自然人的人格或为无主财产。他又划分为三个派别:即目的财产说、受益财产说及管理人主体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非是法律技术的产物,而是社会客观存在。

  法人拟制说则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自然人之外没有什么法律上的主体可言。团体人格是法律的拟制,纯属观念上的存在、想象中的人格,是法律技术的产物。法人仅在观念上成为私法主体,并非实际存在,它自身无意思表示能力和行为能力。

  从近年来对国外立法趋向的情况分析来看,多数倾向于采用“法人拟制说”,如取消对公司和股东的双重征税,已逐渐成为各国共识和惯例。

  对我国前阶段企业法人的组成状况分析来看,绝大多数的城乡集体企业(包括各类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乡镇企业等一大批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体企业)实际上均为挂靠、戴帽的私营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在“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则有更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系个人独资企业。当然,我国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是严格遵循企业法人制度的。但是尽管如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及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接受国家委托从事管理企业的自然人的经营决策、管理操作是完全分不开的。所以,企业法人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行为均离不开自然人的具体的行为活动。从这个角度上讲,笔者认为“法人拟制说”观点比较科学,比较合乎现实地揭示了企业法人的本质。基于对该理论的认识,对法人的人格在符合某些条件时是否可以加以否定即成为可能。以此来加强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且可“扼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况。从而消除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日益增多的公司人格滥用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

  美国法院在司法中,于本世纪形成了“刺穿公司面纱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特定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公司法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近几十年来也开始重视解决有限责任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弊端,确立了所谓“直索”责任,即假设法人在法律上独立性并不存在的情形,以排除法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的不良后果。

  所以,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已经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对公司法律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重要共识。

  三、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就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

  我国法学理论界也较早地提出了此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7年所作的《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谁来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政单位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在进一步清理中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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