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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政治功能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摘要」文章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作为形成市民社会基础力量的现代公司制度,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推动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公司制度是达致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中介环节。由此得出的必然结论是,中国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必然是一个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宪政体制机制实现双向建构的渐进历程。

  「关键词」现代公司制度;国家;市民社会;良性互动

  诚然,人们最为关注现代公司制度的经济功能,然而,现代公司制度作为一种庞大的制度存在,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思维路径入手,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政治功能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有所裨益。

  一

  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互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分裂在自由资本主义随着大量法人社团加盟市民社会而日趋明显。由于市民社会表现为一种经济的力量-这是一种最根本的力量。因此,市民社会本身即为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公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建立了为数众多的个人力量无法比拟且意图成为社会自主代言人的新型私法主体-公司法人,直接壮大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强化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权利主张,为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对市民社会私域的随意介入,严格界定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奠定了强大的经济基础。

  公司制度和现代民法典不仅划定了政治国家进入市民 社会的空间范围,而且划定了公司法人(市民)相互之间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使主体意识,人格平等观念和私法自治观念深入人心。这也是公司法人作为经济人的必然逻辑。多元化的公司利益主体势必要求政治上的机会均等和政策上的平等待遇,反对政治国家给予个别市场主体以经济上的特权和政治上的优待,监督政府行为。换言之,“社团性利益集团是从事利益表达的专门机构,它们是为了表达某些特定集团的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并且“它们相对具有公开表示目的和提出要求的合法性,它们整个集体代表广泛的利益,因而也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以至控制机构性集团和非正式小集团的比较隐蔽的行动。”[1] 进而要求政府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开化。这种公司间基于关注自我利益而展开的“博弈”,对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彻底消除身份等级观念,意义重大。

  纵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企业改革的历程,分明体现了一个从计划企业到公司化、从强调公有到推动民营、“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发展轨迹。就是说,在经济改革的促动下发达起来的中国企业(尤其是私营股份制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谋求解脱它们只为国家服务的社会功能、解脱与国家的行政联系。由于它们获得了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自主性,经济经营组织越来越多地在没有官僚行政渠道的垂直性居间调停下进行相互间的交换往来。这样,市民社会基面的整合在经济领域得到了促进而且市民社会开始与国家相分离。由这种分离所形成的社会二元结构,乃是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前提条件。“如果说计划经济是以政治国家取代市民社会,把经济活动当作政治活动,把私人当作公民, 则实行市场经济,就是把经济与政治相分离,把民法中的公民回复为市民法中的私人(市民,包括法人),允许牟利,不要求交易行为是政治行为或慈善行为,把民事活动从国家过多过细的干预中解放出来,概言之,就是建立中国的市民社会。”[2]

  二

  在任何一个现代公司里,应首先确立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主体资格,这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其次,公司的出资者,无论是谁,不具有身份的外在性和特殊性,只不过是公司的内部成员而已。其具体内涵是:出资者(股东)一旦将其所有的资产投入到公司后,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和合法控制公司的制度纽带-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而公司却形成了对众多股东投入其中的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这种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股权相契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作为团体人格主体的必然逻辑。这说明,无论出资者的外在身份是什么,它们在公司面前或公司内部均被赋予平等的股东角色,从而享有股东权(股权)。而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则具有非所有权化的天然秉性。因此,股东控制或“干预”公司的唯一合法的手段便是股权而非所有权。这个意义上讲,诚如扬振山教授所指出的:“公司之外无国家”[3].即国家作为事民主体向公司投资,随之取得的是与其他普通投资者一样的股东身份。这时,国家已进入公司内部,在公司之内起作用,而不是在公司外部起作用,从而割断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超经济性与公司非超经济性的脐带联系,这是使公司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企业的理论前提和制度要求。换言之,国家要在公司面前明确界定和区分其作为主权者(管理者或裁判员)与投资者(股东)的双重角色身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与公司间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司法人财产权结构模式的创设,使人们找到了解决“两权”分离真正实现的中介,澄清了人们处于矛盾状态的认识,在公司法理上具有重大的意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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