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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许经营的主体结构与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11)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8]华武 《特许经营的不完全契约分析》载《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2年7月号176页

  [39]学者们在这方面可能会有争议。可以肯定的是,归纳方式的不同既来自于对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也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各国的法律文本本身。我国没有反垄断法,个人认为选择这种归纳方式比较符合反垄断法所欲涵盖的行为范围。另见比较权威的划分方式:“共谋行为”,我用以表示合作性反竞争行为的概称,与“排他行为”,即对共谋集团以外的销售者进行胁迫,这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是理解反垄断法的基础。纯粹的共谋行为是指竞争者之间(以明示或默示的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或者以合并或者其他融合的形式)合作把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以上。“排他行为”是指有垄断地位的企业采取的以牺牲一些垄断利润为代价,使其他企业同他竞争无利可图从而维持垄断地位的一种方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46页,另外波斯那将集中行为认为是达到共谋的一个手段。

  [40]王为农著《企业集中规制基本法理》法律出版社201年版63页

  [41]2004年06月14日 06:59 中国青年报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在华跨国公司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1/3以上。调查报告显示的只是冰山一角。

  [42]前引青年报

  [43]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网//www.ccfa.org.cn/end.jsp?id=7274

  [44]因为早在此之前就有大量的外资违反《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运作这一模式,只是当局未查处而已。

  中国政法大学·张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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